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决策是法官通过法律推理、适用法律、运用法律逻辑,进行利益权衡最终达至各方利益平衡的案件裁决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形式主义导引下的法律适用的涵摄过程,法律保守主义者所坚持的先例主义原则很多时候都面临着来自于社会改革、经济决策、文化转型、公民权利发展的难题。在司法决策的过程中,不确定性始终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决策的结果在法律形式主义那里和法律保守主义那里其实靠的就是固定的法律条文或者先例在实际生活中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路径而来的一种惯性思维,这种惯性思维更关注既定时间内的结果,并不追求决策结果的理性化和最优化。此外司法决策功能的多元化是法官不可回避的内容。联邦法院的法官通过司法决策的过程对于社会实现了多元化管理,比如纠纷的解决、政治和公共政策制定、经济保障、法制统一、公民权利推进等等。既成的法律和先例总是与现实的社会之间产生差距与脱节,普通法所维护的法律的确定性也不能回避法律的不确定性这个客观存在。司法决策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巨型行为,关涉到司法权力的运行、法官群体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对于司法决策的影响力、争讼双方的力量、司法决策过程参与群体的意识及行为、社会政策的改变、社会转型带来的共振效应、法律规则的变化、哲学社会理论的作用等等一系列因素的整合式反映。司法决策行为的做出在不同的级别的法官那里存在着差异,有的奉行司法保守主义立场,坚持的是严格的形式主义,有的奉行司法现实主义立场,坚持的是实用主义,有的是奉行历史主义的,有的则经历着这些的转变。20世纪的美国经历着社会的转型、经济决策的转变,马歇尔强国计划的进行,国家运筹帷幄积攒起强大实力。但同时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非常多,对司法的需求也是多方位的。经济学理论以理性选择和经济人假设为基础,以效率价值为重要追求,这使得它不仅在经济制度中得以嵌入,在非经济制度中,尤其是在司法场域中经济学的嵌入也显露出了重要的意义。法学与经济学互动互融到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司法场域对于经济学理论有巨大的虹吸力,而经济学作为一种观念也深刻地嵌入到司法场域之中,在司法的推理过程中,司法决策结果的最优化和对于福利的追求成为法官做决策时重要的考量。法学与经济学互融而形成的法律经济学的确仍然是以效率价值作为最重要的目的价值,但是对于其他如功利、自由、平等价值也同样非常看重,在法律经济学这里,“效率”与“正义”含义是相通相利的。1976年到1999年在保守主义者曼尼所推动的对于美国联邦法官的曼尼经济学培训计划促成了逾半数的联邦法官接受了经济学的训练,在这些联邦法官在各自的法院中进行司法决策的结果数据中可以看出,经济学所提供的理性、最优化、量化等的观念已经深刻地嵌入到这些法官所判决地各类案件之中,比如在征税类案件中,参与过曼尼经济学培训计划的联邦法官进行审判的时候更倾向于纳税者而不是国税局。又如,在刑事类案件中,参与过曼尼经济学培训计划的法官在进行审判的时候更倾向于更严厉的刑罚。笔者在自己所能搜集到的材料分析的基础上,觉察到了这个非常有趣也有极大意义的现象,20世纪的美国是经济转型与经济发展一波三折的时期,此时的美国在经济上既面临各种危机同时又不断寻求出路和发展,这个过程非常波折,而经济不可能离开政治,离开司法。在当时的司法领域,传统且程式化并保持一贯式模式的决策方式同样也面临着考验。联邦法院的法官们一直在寻求着更为权威的裁断,这权威的裁断又和时代,换言之和经济的状况紧密连接在了一起。经济学理论所提出的经济人假设、边际理论、最大化效益都成为很重要的解决当时社会问题的办法。加之司法本身也是社会的一面镜子,所有社会的问题都会投射在这面镜子之中,每位法官都身处于不同的场域之中,身处于在司法场域中的法官并不是机械地以演绎推理的逻辑坚持着前例或既定的立法规则,而更具有能动性,司法决策在对于稳定性和确定性追求的基础上,也对于效率化有了更多的追求。笔者觉察到,也正是因为司法与经济的紧密连接,法官们的司法决策在不同类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时间段,也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而在诸多的联邦法官所判断的案件中注意到了经济学理论的深刻影响。所以论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是关于经济学对联邦法院司法决策影响的理论形成所做出的梳理,对于法学和经济学的互融互动进行了理论的分析,想通过对于法学与经济学互动互融至形成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路径进行一个梳理,找到它为什么会成为关键的影响司法决策的原因。在论文第三章到第七章从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法官的司法决策进行了探索和分析,觉察到法经济学的理论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这些阶段中所所形成的不同的理论关注点,对于法官在不同时间段同类案件中的司法决策产生了影响,进而注意到了一个重大的现象,那就是联邦法官的司法决策和随着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经济学理论的探索紧密结合在了一起,这个嵌入表现出经济学理论对于司法决策的极大的影响,这种影响甚至带有决定的色彩。在联邦司法界,出现了一种非常有趣的现象,在司法界享有极高声誉和威望具有强大公信力的法官,本身也是非常著名的法经济学者,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布雷耶法官、金斯伯格法官,美国第七巡回审判区的波斯纳法官、伊斯特布鲁克法官,美国第二巡回审判区的卡拉布雷西法官、汉德法官、温特法官,美国华盛顿特区巡回审判区的法官博克,美国第九巡回审判区的法官科辛斯基等等。在第三章到第五章对于五大类案件的司法决策情况进行了梳理。在第三章的部分探索了联邦法官在反托拉斯类案件中由最初对于垄断界定的讳莫如深,在司法决策中给予自由竞争更大的量度,联邦法官们表现出了有趣的态度纷呈的局面,这个时候的司法决策在反垄断案件中表现出判断标准不统一的特点。而到了二十世纪20年代后期联邦法官在司法决策中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则更加的一致化,对卡特尔进行严厉打击,再到70年代之后对于国际卡特尔的严厉打击。笔者觉察到这个变化跟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学关注点的转移有很重要的关联,由最初的古典经济学理论到后来的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观点再到70年代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联邦法官的司法决策也因此而经历了不断变化的过程。在第四章探索了联邦法官在财产法类案件中的司法决策。司法决策由对于平等价值的执拗式坚守到对于交易协议的中间协调的保护,财产的界定以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乃至于惩罚方式的选择都是基于经济学理论的思考。在第五章探索了契约法类案件的司法决策,发现在二十世纪的前中后期联邦法官在对于契约有效性的重大问题的界定中存在极大差异,尤其在后期,对于最大交换效率的追求引入了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理论,司法决策对于公平价值的追求不再绝对化。在第六章探索了联邦法官在侵权法类案件中的司法决策。由二十世纪前期对于风险预防的绝对化到二十世纪后期对于风险存在不合理时的预防主张,司法决策就如同汉德法官在公式中所揭示的那样强调在侵权类案件中的权衡各方利益时的合理认定注意的关键方面。在第七章探索了联邦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司法决策。由贝克尔的犯罪决策模型到斯蒂尔格的边际威慑再到哈里斯对于刑罚失当的思考,这些导引了联邦法官在刑事案件的裁决中对于监禁和罚金的量度不断调整。当下的中国也正在经历这样一个社会转型、经济改革、制度变迁的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乃至于法经济学也成为了中国法学者和经济学者研究的新热点和趋势。大量相关的译著和著作、文章涌现出来,各种相关研究机构建立起来,相关研究专业、方向在大学法学院被加以设置,中国的法经济学的本土化进程在不断加速。中国的司法决策在这个时期也同样面临着很多复杂的局面。对于美国联邦法院司法决策与经济学关系的相关问题的梳理,对于当下的我国而言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