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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是当今社会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随之而来的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还有大量传统法律难以调整的法律问题。在传统的商事法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概念就是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它们曾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企业集团是多个企业的联合,集团中支配企业和从属企业之间是拥有与被拥有或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它们既非一个企业,也非没有任何关系的多个独立的企业;它们之间既统一,又独立。这种复杂又模糊的关系决定了传统法律在解决企业集团问题上的局限性。当前,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企业集团的反映各不相同,有的坚持传统的法律原则,有的在传统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谨慎的改良,有的则从企业集团的经济现实出发,发展了一套新颖的法律原则。这对我国的企业集团法制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现实与发展相结合、吸收外国经验和立足本国国情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公司法为中心,对企业集团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有限的研究。旨在建立并完善我国对企业集团的公司法调整机制,以解决我国企业集团发展中碰到的若干法律难题,促进经济的发展。 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企业集团的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系统地介绍了英美法、大陆法以及我国有关文件和理论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界定,指出企业集团的主要特征就是“统一管理”或曰“外部控制”,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笔者对企业集团的定义。最后,笔者还将企业集团与其他容易混淆的概念如关联企业、母子公司和联营进行了比较。 第二部分则主要从我国促进企业集中的经济政策出发,结合企业集团的形成方式(包括资本参与方式、签订合同方式以及表决权协议和人事连锁等其他方式),论证了在促进企业集团形成的问题上,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进一步完善。并由此得出以下观点:其一,在通过资本参与方式形成企业集团的过程中,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许多规定已明显不合时宜,亟需改进;其二,我们应该借鉴德国股份法的规定,对合同型企业集团作出立法上的规制。 在第三部分当中,本文对企业集团内部从属企业及其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系统介绍了英美法、大陆法上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指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提出了改进意见。即我们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该借鉴德国法的经验,采取对企业集团进行专门性立法的方式调整企业集团的内部关系,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