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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村民自治既要充分体现全体村民在自治过程中的自主性,又必须实现国家在乡村的有效治理。于是在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权与国家行政权之间,如何做到恰当衔接与有机互动就成了前述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本文拟就此问题分五大部分展开分析与讨论。文章主要从以下几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文献回顾,简要介绍文章所涉问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为了让读者对村民自治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简要介绍村民自治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村民自治源于农民自己的伟大创造,由于它的出现符合国家及广大农民的利益,于是后来转由国家从外部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村民自治的可靠法律保障。 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村民自治的学理概念,不同的学者对于村民自治进行了不同的界定,不过基本上是大同小异,其基本精神都是一致的,主要集中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针对不同学者的概念界定,笔者认为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不可缺少的精神内核。在进行完概念分析之后,文章着重分析了村民自治的载体——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处于村民自治与国家行政的衔接点,村委会的角色极易体现出村民自治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状况。于是文章主要从村委会自身的性质、村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性质、村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民会议以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展现村委会所实际扮演的角色,从中可以透视出村民自治权在农村的落实程度。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节说明乡村社会权力关系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也即国家与社会分权的变化过程,建国后的乡村建设打破了原有的乡村内生秩序,经历了一个由国家直接控制到国家部分放权,实行村民自治的过程。第二节提出在国家还权于农村社区后,在村民自治权与行政权之间形成有机衔接与互动:一是明确村务与政务的范围,二是合理界分村民自治权与行政权,三是建立农民利益的政治表达机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功能。达到了上述三项要求,才能达到村民自治权与行政权的衔接与互动。第三节说明在村民自治权与行政权的衔接与互动过程中,一方面,村民自治权的行使离不开行政权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行政权本身也面临着挑战而必须进行转变和规范,以适应新的变化。 第五部分是关于对村民自治权与行政权衔接与互动的保障,司法权的介入对此起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司法保障主要着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具体行为提起诉讼,而村民自治权经常处于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因此必须予以完善。二是司法审查的保障,通过司法审查杜绝“合法”侵权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