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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在金融改革中都更加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国内也是如此。然而,我国并没有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也没有特别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正式法律文件,此外,在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论述中,主要是探讨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强调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缺少对金融消费者如何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研究。信息时代以信息化为本质特征,信息已经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个人金融信息被非法泄露、滥用的情形时常发生,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对个人信息加以特别保护,信息权正是回应法律的这一需求。以往的研究主要是将信息保护纳入隐私权或知情权之中,但信息权的范围远远大于隐私权或知情权的范围,建立和完善信息权保护制度,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完整保护的必然要求。除此之外,它有助于提高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力度、促使金融机构完善自身保护体系,同时,这对于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而言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采取实证分析、多学科综合研究、比较分析、文献资料调查等方法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现状进行考察,从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界定等基础理论出发,探讨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进行独立保护的理论依据、实践意义。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制度的途径,以期更完整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提供可行的参考意见。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阐明了选题来源、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对文章写作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作出了说明。第二部分是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概述。首先,文章讨论了界定金融消费者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同时提出本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其次,文章讨论了第二个基础理论问题,即论证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含义和内涵,并将信息权与隐私权和知情权进行区分;最后,本文论证了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进行独立保护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现状。本文首先指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情况已经相当严重,而且,由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关职责不明确、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权利救济途径有限等原因,加剧了不法分子实施侵害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情况。第四部分是对域外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考察。本文重点考察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通过比较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在今后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中,可以从立法模式、保护原则和转变金融监管目标等方面进行。第五部分是探讨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途径。本文认为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法律保护制度,必须首先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权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再讨论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制度。然后,针对前文论述中提到的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本文从金融监管机关、金融机构、消费者自我保护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的完善进行讨论,以此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提供充分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