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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的经济联系越发密切。商事仲裁因为其及时性、保密性、终局性、比诉讼程序效率更高等多重优势而愈发受到当事人的喜爱,因此在处理国际商事的纠纷的问题上,更多当事人偏向于选择采用商事仲裁的手段来解决。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条件是矛盾双方需要就纠纷事项达成一定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作为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的开端,当事人双方依据自身意愿签署的仲裁协议是否能被认定为有效直接关系到整个仲裁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仲裁裁决是否能被承认与执行,关系到纠纷能否得到顺利解决。我国顺应着全球化的进程,不仅对外商开启了大门,也鼓励国民商事活动走出去,因此我国的涉外商事往来也不断增多,所以近年来我国在对外的商事仲裁工作上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与仲裁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却仍需有很大前进的空间。因此本文选取了相关案例,来分析和探讨我国在认定相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时所出现的问题。从我国对仲裁立法和实践工作来看,都采用了十分严格的态度和标准来评判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当事人双方拟定的仲裁协议通常情况下都无法被国内司法部门认可,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对外仲裁工作地开展。所以处在这样的环境之下,我国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可和司法审查工作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提升,需要着重进行研究。因此在这样的背景和前提之下,本文进行了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司法审查研究的研究。论文采用的方法有案例分析、文献研究等,第一步是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对国际上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相关法律规定做了一定的阐述,对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司法审查、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司法审查做了全面的介绍,并选取了我国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司法审查案例,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全方面地剖析了我国在国际商事的仲裁协议上的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通过归纳分析无效协议的各种原因和情况,从而提出相关建议,逐步完善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的司法审查规定。在促进仲裁工作不断发展的前提下,争取使更多的仲裁协议能够得到认可。第一是必须要遵守我国法律中对于仲裁的相关规定,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愿,促进商业活动更好地发展。第二是对于必须选定仲裁机构的规定进行一定弱化,最大程度提高仲裁协议被认可的比例。第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干预,确保仲裁机构管辖的权力,从而确保仲裁机构的效率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