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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异,使得国内外对减刑、假释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区别,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有很多不同点。其中,我国的减刑、假释审理是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相结合的制度,减刑、假释的审理活动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活动。随着2014年新的司法假释的出台,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变得更加规范,不可否认的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急需得到解决。当前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倡导的开庭审理模式及协商式司法模式均不能真正实现减刑、假释公正的目标。我国学术界近年来也从多方面对减刑、假释的程序进行了研究,发现了诸多问题,并且提出了多种改革建议,希望可以保持减刑、假释适用的公正性。笔者通过到监狱以及相关单位的考察,对减刑、假释审理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认识到了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存在的不足,有了一些个人的见解。笔者认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不仅仅包括法院的书面审查,还有开庭审查,不是指法院的"行政审批",而应当是对证据材料的充分考量。总之,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才是任何制度和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宗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阶段应该关注不同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主要是以书面审理为主,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开庭审理的案件统一书面审理,即使开庭审理,也往往流于形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只是简单的审查材料是否充分,是否支持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但是对证据的考察和质证环节缺乏。在整个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监督极其重要,但是监督力度依然不够,包括刑罚执行机关考核的监督、提请的监督,以及法院审理过程的监督。被害人的知情权、建议权以及当事人的上诉权、抗诉权没有得到尊重,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等等。这些都是目前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探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监狱机关将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材料报送给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开庭审查。在此过程中,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监管及考核评分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必备条件,只有当监狱将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的考核材料送交人人民法院,服刑人员才有机会得到减刑或者假释,因此,提请阶段的监督非常重要。在监狱的考核阶段也要加强检察院对监狱的监督,有利于保护服刑人的权利以及维护程序的公正。在法院对减刑、假释的审理裁定阶段,应当避免法院成为行政机关,避免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成为行政审批工作,对于符合书面审理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尽量保证公正性,对于有条件可以开庭审理的案件尽可能的开庭审理。总之,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更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使整个程序能够得到更好的监督。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加大对证据真实性的考量,审查监狱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能正确反映服刑人的"确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缺少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被害人的谅解未被纳入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之中是不科学的。关注被害人的心理,重视被害人的意见有助于犯罪分子更好的融入社会,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更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最后,检察院的监督不能忽视,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监督理应从监狱考核服刑人员至法院审查案件结束,整个过程的全面监督可以使"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减少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各种徇私舞弊现象,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