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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是一种设计用于以信息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约的计算机协议。智能合约由一系列代码组成,合约遍布每一个节点具有公开透明的特性。智能合约的概念是1995年美国学者尼克·萨博(Nick Szabo)提出。智能合约的本质是保证执行安全并减少交易成本,区块链使智能合约的运作基础保证了智能合约的有效运行。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提升与发展,随之智能合约技术也逐渐运用于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推动着信息技术的变革也对传统合同法提出新的挑战。区块链智能合约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运用,使得法律必须正确对待这一现象。此外,智能合约是由精密的技术代码组成并分布在区块链上,因此合约的有效性认定对交易双方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高效快捷的特征排除了很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但是它的独特优势也是的合约效力认定成为交易的关键。在2016年出了“The DAO”事件后,大量文章开始批评智能合约质疑他的效力问题,这次事件不但没有抑制智能合约的发展反而加速了智能合约的发展。智能合约是由一系列代码组成并运行,表现形式区别于传统形式。因此,对智能合约的效力认定方面仍然面临着合约效力认定的法律规定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合约在日常生活各个领域的不断运用,认定智能合约的效力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智能合约是在传统合同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因此对其效力认定也应在传统法律框架之下,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综合认定。对合约有效、无效等不同情形的认定也要建立在传统合同中所要确定交易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判断的基础之上,再专门针对智能合约数字身份、匿名性及自动执行性的特点综合认定智能合约。面对相关学者所提出的“代码即法律”的理论,以及很多学者对智能合约效力认定研究的质疑,本文通过一系列案例以及合约在司法等各个领域的运用来予以说明。同时,比较分析域外各个国家效力认定立法措施,为我国智能合约效力认定提供一定的借鉴。基于此,对智能合约的效力认定研究可以从相关合同法律规定,以及明确不同情形的区分标准等方面综合认定,并考虑合约是一系列精确的代码组成,因此准确的解释法律,有效的代码与法律的转化也是必不可少。因此,智能合约效力认定应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加强智能合约效力认定方面的立法,二是明确效力认定情形的区分标准,三是完善智能合约效力认定的法律解释,四是提升智能合约效力认定的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