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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制度是许多现代国家离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使那些在婚姻关系、家庭生活等方面存在矛盾的夫妻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免除同居义务,改变正常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他们在分居期间的行为,以期达到夫妻间缓解矛盾,重归于好的效果;即使仍然逃脱不了离婚这一结果,也能对夫妻在分居期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他们在离婚时激化矛盾,付出不必要的成本,还能节约司法资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的基础,只有婚姻稳定了,家庭才能和谐,家庭的和谐又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思想的解放,我国出现的离婚潮、复婚率上升等现象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对待婚姻的态度变得草率。分居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它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还能降低草率离婚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的稳定,家庭的和谐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仅承认事实上的分居,并没有将分居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加以规定,不仅使得我国大量存在的夫妻分居行为缺乏法律的规范,也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分居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在我国无法得到体现。本文以分居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共分为四个部分,希望能为我国设立分居制度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第一部分,从一件真实案例出发,引出本文的论述主题——分居制度。该案的主要争论焦点是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以及其他财产的分配,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根据现行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共有制的规定判决此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毕竟分居期间的夫妻关系并不是一种正常的夫妻关系,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规范正常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种专门的制度以规范分居期间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分居制度。第二部分,首先,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没有分居制度。结合分居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与案例所反映出的社会现实需求,笔者认为我国具有建立分居制度的必要性;其次,从理论界对分居制度的争论来看,即使有一些学者对分居制度进行质疑,但大部分学者还是极力赞成我国设立分居制度的。他们不仅对分居制度在理论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且对我国分居制度的具体规定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笔者认为我国具有建立分居制度的可能性。第三部分,由于分居制度发源于欧洲,而我国自古没有设立分居制度的传统,所以我国要设立分居制度,必须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分居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本文分别对英国、法国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分居制度做了研究,并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分居制度立法做了简浅的评析,总结出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思想与规定。第四部分,笔者在上述三个部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分居的立法体例、分居的类型、分居的法律效力等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以希为我国设立分居制度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