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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一方面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致使环境侵权案件朝着新型、复杂方向发展。当前,除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传统环境侵权以外,还出现了由噪音、光、电磁辐射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环境侵权。然而针对新型环境侵权案件,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少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且相关学术理论研究欠缺,致使因果关系的认定成为当前新型环境侵权案件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基于此,有必要以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荆门水泥公司与金桥水产养殖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为例,通过案例分析探求具有可操作性的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以此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的机械化问题以及同案不同判问题。全文共分三部分对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分析。在文章的引言部分,介绍了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件--荆门水泥公司与金桥水产养殖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进而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一部分是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概述。首先,从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角度介绍了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基本概念。进而,通过与传统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相比较,突出了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现状以及相关学术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最终,明确了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原因。对于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基本概况有了初步了解后,文章的第二部分又分成三小部分,分别对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是举证责任问题,其中包括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过重问题以及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类型过于单一问题。第二部分是证明标准问题,目前我国被侵权人的证明标准存在不统一问题。第三部分是证明方法问题,在分析目前国内学术界就此问题存在的相关争议基础上,又介绍了国外的相关证明方法。文章的第三部分就新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对于举证责任问题,应该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遵循公平、正义、效率等司法价值的基础上,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与此同时,借鉴美国的行政审查前置程序和律师费“败诉方负担原则”,平衡好被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减轻和预防滥诉的关系。第二、统一被侵权人的证明标准问题。第三,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问题,应该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确立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