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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WTO体制下视听产品贸易限制问题。这一直是文化贸易领域争议的焦点之一,2007年3月18日生效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文化公约》(以下简称文化多样性公约)掀起了讨论自由化与限制问题的新一轮热潮。而2009年12月21日刚刚落下帷幕的中美视听产品贸易争端无论是对相关国际规则和还是中国的法律规范都进行了系统的检讨,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对视听产品贸易的限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分引言、正文及结论三部分,正文分为四章。引言部分首先对视听产品做了界定,然后指出了视听产品贸易限制问题的研究意义和本文的立足点,最后交代了本文的总体结构。正文第一章分析了视听产品贸易谈判过程中的自由化与限制之争。以时间为序,分别介绍了乌拉圭回合之前和乌拉圭回合及其后的谈判中围绕视听产品贸易的争议,阐述了相关国际规则的形成背景。第二章探讨了相关条约(GATT、GATS和文化多样性公约)对视听产品贸易的限制。第一节分析了GATT和GATS中的视听产品贸易限制规范,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两者在视听产品贸易中的适用关系。第二节探讨了WTO体制下根据文化多样性公约限制贸易自由的可行性,重点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如何在解释相关条款时考虑文化多样性公约。第三章对中美视听产品贸易争端进行了实证分析。围绕双方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即公共道德限制贸易权利的可能性及其限度、电影应适用GATT还是GATS、网络音乐服务是否为新服务,分析了中美双方的争议、第三方的意见和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裁决。在分析中一方面揭示了各方对GATT和GATS相关规定的理解,另一方面探讨了该案对中国的影响。第四章讨论了WTO体制下我国视听产品贸易政策的选择。首先结合我国GATS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内容,探讨了我国在现行国际规范下的合法选择。然后对从文化保护和文化交流、文化产业保护以及公共道德维护三个角度对我国的应然政策选择进行了初步思考,得出了逐步推行视听产品贸易自由化是妥当选择的结论。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结论和观点做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