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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政府高瞻远瞩,相继设立了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十一个自贸区,并制定了 "登记+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模式,体现了我国贸易准入标准向国际标准化模式发展的倾向。因此,研究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性质、内容及程序等方面的缺陷及解决方法显得尤为重要。负面清单作为现阶段国际贸易发展中外资准入这一邻域的规则,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制度中都有所体现,而各国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贯彻和处理方法对于我国这个"准发达国家"非常有借鉴意义。目前,负面清单在我国这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庞大的体系之中扮演着行政规章这个效力层级。负面清单的内容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整体开放度有限、覆盖行业范围过于广泛、对服务业的开放做出了较多的限制、对服务业的开放做出了较多的限制以及内容修改频率过高等等问题。其中,对于服务业的限制问题需要重点解决专营及特许经营、国内运输禁止性规定较多以及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方面过于保守三方面问题。负面清单存在着透明度不高的问题。负面清单的结构过于简单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部门——涉及义务——政府层级——涉及法律——描述"模式来重新编制;负面清单解释不明确的问题则可以用明确相关概念、术语来解决;负面清单程序透明度不足可以从一般法律法规制定程序以及商品技术性法规与标准的制定程序两方面寻找解决办法;负面清单的法理问题主要体现在其条款法理依据不明确以及不同位阶法律法规间的冲突,该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或废除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时,负面清单的监管上亦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政府职能转变过程缓慢以及事前审批被取消所带来的问题,可以通过精简政府机构以及减少并完善事前审批加以解决;备案制推行使监管难度上升所带来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完善反垄断审查制度、完善安全审查制度、完善投诉监督机制以及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制度这些渠道加以修正;信用体系建设滞后所带来风险则可以通过完善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联动奖惩制度加以控制。负面清单在争端问题主要体现在当事国之间对于负面清单的解释和适用而产生的争端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企业或公司之间的争端。从当事国之间负面清单的解释和适用而产生的争端的角度出发,一方面,负面清单表述规范的问题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条文的内涵、取消义务不明确的规定以及明确相关概念、术语来加以修正;另一方面,清单的投诉问题可以通过确立投诉原则、设立受理投诉的专门机构以及协助与协调处理投诉事项加以改善。从当事国之间负面清单的解释和适用而产生的争端的角度出发,一方面,自贸区仲裁制度可以通过建立临时仲裁制度、解决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借鉴投资法院机制加以缓解;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可以通过明确负面清单行产生的行政纠纷的法律适用、将一方为国家行为以及针对行政规章的纠纷纳入行政法律的规范范畴以及改革自贸区法院体系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