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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权力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经过特定程序梳理出来的一种规范文本,它的具体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设定依据、运行程序、监督方式等。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则是以行政权力清单为基础的对于行政权力运行进行规范的一种机制,不仅包括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还包括它在实践中的运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具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行政权力结构,促进行政机关简政放权与行政公开的功能。从性质定位上来说,行政权力清单属于行政自制规范。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它的行政自制边界,在接受相关法律规定约束的同时也需要引入“他制”的因素。同时,也需要在行政自制的定位之外进行合法化的设计,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规范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运行。从当前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实践来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化面临着制定依据不统一、制定主体不适当、内容不科学、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权力清单作为行政自制的一种方式具有非统一性、动力不足,难以超越自身利益的局限性。同时,也因为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缺乏统一上位法的规范。从交通运输行业中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也是实现该项制度法治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法治化过程中必须坚持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坚持行政公开与行政参与的基本原则,推进该制度中的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与此同时,还应当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相关立法,对其顶层设计进行优化,实现其制定主体的多元化,优化行政权力清单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权力清单的相关配套机制是其发挥实效的有力保障,必须完善其监督机制,落实对它的动态调整,重视与之相应的责任清单的建设。此外,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区分行政权力清单的类型合理选择公众参与模式,保障它的民主正当性与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