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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一种着眼于修复被犯罪活动破坏的社会关系以及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在充分尊重纠纷当事人利益基础上,高度关注被害人的需求和意见的新型准司法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体现了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保护的理念。它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消弭为目的,将惩戒寓于教化之中,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精神实质,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对现代刑事和解正当性的探究是个相当困难的工作,学界为此作了大量的努力。在回顾历史、总结经验的基础之上,本文从理论根基、价值正当性、权利处分正当性以及适用范围的正当性等角度,论析了我国刑事和解的正当性。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所提出的“三大理论”,即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以及恢复正义理论,被学者们认为是解释刑事和解正当性的通用理论。而我国学者在不断的探索中则发掘“和合”思想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无讼”思想是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根基。笔者认为,“和合”思想为“三大理论”在中国的应用提供了属于东方的哲学基础;“三大理论”则是对“和合”思想的解释与深化。因此,将来自东西方的理论进行结合是更加全面解释刑事和解正当性的路径。刑事和解所体现的价值是多元的,可以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的价值体系:最为基础的是其效率价值,同时该价值也是其得以存在的直接原因;其次是人权保障价值,这是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直接契合点;最后是其正义价值追求,它是处于“金字塔”式的价值体系中的最高层,统领着整个价值体系。无论是从理论根基还是价值理念进行探究,其视角都是宏观上的;如果从微观上进行论证,则要落实在刑事和解的权力分配以及适用案件范围之上。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和解很相似,但与辩诉交易不同的是,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的权力要小得多,对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不能够直接由检察院进行。其处分的案件范围也相应地小于辩诉交易,一般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此外,刑事和解的正当性还取决于如何恰当地确定和解的案件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轻微的故意犯罪案件、部分严重的故意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都应当适用于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