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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既关系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又关系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的目的的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过对允许进入诉讼的证据施加某些限制,不仅有助于准确查明案件的事实,还有助于人权、公正、效率等多种价值的实现。相对于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有很大的突破,它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背后所蕴涵的深刻的法治精神、人文价值可以通过具体的、可实际操作的制度体系来支撑,由具体的操作规范来连接现实与理论之间的空自地带。同时,我们应当看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不足之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只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申请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权利,而被害人、证人则没有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初步证明责任过高,可能导致被告方因举证责任过高而无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控诉方的举证要求不够周延,这就可能导致控诉方轻而易举的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使得被告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已经发展成为很多国家证据法的一个共同的核心精神,因此对这些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及其规定进行考察是非法必要的,国外比较典型的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有美国的审前动议模式、英国的审判之中的审判模式、俄罗斯的庭前听证等几种模式。通过对国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考察与借鉴,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要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能真正发挥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对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沿着这样的研究思路,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比较分析,最后完成了这篇论文,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阐释。包括非法证据的内涵与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的定义与特点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价值分析等内容。第二部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首先阐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立法现状,接着指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存在的问题,包括被害人、证人没有享有申请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初步证明责任过高,而对控诉方的举证要求不够周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独立程序抑或是附带程序等五个方而的问题。第三部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域外考察与评析。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俄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定,并对各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予以评析,以期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提供指导。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若干设想。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若干设想,包括扩大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的范围,辩方可以在二审、再审程序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完善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第五部分,完善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相关的制度与机制。包括完善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完善律师辩护制,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建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改革单纯用破案率来衡量业绩的考评机制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