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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刑法》中,贪污罪规定在职务犯罪中,职务侵占罪规定在侵财类犯罪中,两个罪名尽管分属两个不同犯罪类型中,然而,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特殊的“身份犯”,也都是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因此二者存在诸多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在中国历史上职务侵占罪曾长时间被纳入到贪污罪当中,但随着社会经济领域全方位的转型,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的行为也呈现出更加隐蔽、更加错综复杂的方式,因此就会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一些不同的理解与把握,同时司法实践中个案的具体复杂性,就容易造成在定罪与量刑、打击犯罪等方面出现错误和混淆,从而导致在认定某一具体行为到底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问题上,往往存在较大的分歧和偏差,所以如何正确认定两种犯罪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地行使刑事管辖权,法院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认定单一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时,我们还是较容易区分的,但当混合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这个问题的如何定性引起了学界的诸多争议。理论上,存在着如主犯决定、想象竞合、分别定罪等诸多学说,不过上述学说无论就理论视角抑或时间视角而言,皆或多或少有这样或是那样的缺陷,理论上不够完善,逻辑上有着冲突。就混合主体共同贪污方面的定性问题学术界有着各种各样的看法,使得具体定罪方面存在变化,破坏了刑法所应当具有的权威和统一性。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单一主体犯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时的认定问题,首先通过研究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分析各个历史阶段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发展的特点,再通过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概念、特征、联系进行辨析,从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比较,最终找到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区别,从而确定区分二者的界限,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来进一步论证区别两罪的方法。第二部分探讨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的认定问题,首先根据现阶段我国关于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提出混合主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存在的特征,分析当前对于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问题的相关学说存在的优缺点,进而提出对我国混合主体共同贪污行为的定性的反思,最后提出解决我国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问题的一些方法途径,力求能够正确解决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的难题,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权威性以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