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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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逐年攀升,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背景下,1997年我国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具体化,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如逃逸行为含义、性质不明确及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存在争议,特别是《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规定,更是突破了我国现有的刑法通说理论,这些问题在刑法学界引起较大争议。本文主要就出现的问题做了一些研究,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存在的争议,以期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具体适用。本文总共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述。在这部分内容里有三个小节,前两节针对刑法133条及《解释》对逃逸行为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讨论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性质及构成逃逸行为的要件,并继而提出“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含义应表述为:行为人明知发生事故后,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伤者或逃避法律追究,不保护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及逃避事故认定的行为。同时认为逃逸行为的性质为复杂的情节加重犯,最后一节探讨了逃逸行为是否符合期待可能性。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第133条第3档的量刑规定,并就“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的含义、性质及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认为其性质属于不作为,次节就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析,认为其主观罪过包括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交通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罚问题,首先对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定罪与不作为犯罪作了比较,探讨了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不作为来源表现形式;次节就《解释》对交通肇事罪共犯规定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认为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可以通过对肇事者与指使人分别定罪解决这个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就前面三部分研究的结果及借鉴了国外的相关规定,认为要彻底解决目前133条及《解释》存在的问题,建议引入了一个新的罪名,即“交通肇事逃逸罪”,并着重探讨了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关系,认为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不仅可以解决所存在问题,也有利于打击日益严重的交通肇事犯罪。本文主要就逃逸行为的性质、罪过形式及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犯罪的关系进行了创新,最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语义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首先对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语义上的解释,并结合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较为精确的法律含义;其次,结合一些特殊的个案进行分析研究,指出该罪与《解释》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比较了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可取的一面,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而提出解决我国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处罚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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