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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第八章规定了一项重要的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指,对处于经营困境、即将进入破产程序但却有复兴希望的企业,旨在通过清理其债权债务关系和调整其生产经营结构挽救该企业的特殊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清算带来的不良连锁反应和巨大的社会、经济成本。破产重整制度的成功实施,离不开重整期间科学的公司治理,离不开对各利益主体权利与利益的合理分配。本文以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为基础,结合破产重整程序对公司治理产生的特殊影响,梳理搭建了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基本公司治理制度,以期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首先介绍了破产重整程序的价值目标和研究本问题的意义。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笔者发现目前理论界的研究较少涉及重整制度中公司治理的整体结构以及各主体权、责、利的配置和制约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第一章梳理了理论界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界定。目前,“公司治理”这一概念的各种定义皆从经济学利益激励和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缺少对法律基本原则的融入。笔者认为,“公司治理”即包含了产权理论、所有权结构、委托和代理等理论问题,也涉及了公司内部管理、控制权竞争、权力制衡、政府规制等相对具体的问题。常态下的公司治理分为三个层面:控制权层面、经济管理权层面和外部治理层面。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性会对公司治理各层面的结构和内容产生影响。第二章讨论了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司治理在控制权层面的权力分割。笔者认为原则上应由债权人掌握公司剩余控制权,股东对公司治理享有一定参与权。破产重整程序既限制了股东部分原有权利的行使,也赋予了股东向法院请求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针对重整程序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的表决权等权利。第三章论述了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配置。第一,债权人会议为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司内部治理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法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同时,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第二,论述了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第三,按照管理人管理和债务人自行管理两种模式,分别阐述了管理人和公司原有经营管理机关之间职权分割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第四,论述了原公司高管人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权利和义务的变化。第四章重点论述了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司的外部治理层次,阐述了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强调了对法院在重整程序中所拥有的裁量权的限制。结语部分总结全文脉络并强调了研究的意义。公司治理不仅仅是一种制度设计,更是一个需要用实践运作来检验的机制。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司治理的完善,需要《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配套法律的全面改进,需要债权人、公司原经营管理机关、法院等各方力量的通力配合,协调运作。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是非常复杂的制度安排,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完善相关立法,加强理论和实证研究,对于发挥破产重整程序作用和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