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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础设施是指适应农村需要的,用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以及为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物质性要素的总和。农村基础设施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资本和物质准备,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升级、把现代文明引入农村、改善农民生存状态和促进城市化发展,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考察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现状可以发现,经过新中国的大力建设,农村地区的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其落后与滞后的状况依旧严重存在。农村基础设施存在着项目结构不合理、地区布局不均衡、投资主体单一、供需错位以及质量与维护难以保障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多年来,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发展多依赖于政策性的号召与鼓动,而未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进行规范化建设与发展。为此,本文力求构建一套适合保障我国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法律制度,将“依法治国”的思想切实贯彻于农村基础设施供给领域。在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应当贯彻与遵循的基本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本文将保障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基本法治理念概括为:统筹城乡发展的法治理念、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法治理念、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理念。同时,将保障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基本法律原则概括为:干预法定原则、干预适度原则和干预绩效原则。在具体法律制度中,本文着力从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主体法律制度、供给决策法律制度、供给规划法律制度、供给资金保障法律制度和基础设施的生产和运营规制法律制度这几方面展开构建。在主体法律制度设计中,本文分别对供给的主要责任主体——政府,和供给的扩展主体——非政府的组织和个人进行了分析,以期明确其责任范围、职权划分和供给方式。在供给决策法律制度设计中,本文探讨了建立农村基础设施供给需求表达法律制度、决策咨询法律制度、决策程序法律制度和决策责任法律制度,以这些制度的约束,来保障农村基础设施供给决策环节的科学合理。在供给规划法律制度设计中,本文结合《城乡规划法》,提出应当树立系统性统筹规划法律原则和民主规划法律原则。在供给资金保障法律制度设计中,本文力求构建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以公共财政资金、资本市场融资、金融信贷资金和外商项目投资等组成的多元化的筹资机制,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充足资金,其中,特别分析了公共财政资金的法治化使用原则与方式。在基础设施的生产和运营规制法律制度中,本文设计了农村基础设施产权规制法律制度、价格规制法律制度、质量规制法律制度、设施养护法律制度以及绩效评估法律制度,以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的规范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