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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现象由来已久,在当今社会仍广泛存在。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都对彩礼现象进行调控和规制,当今域外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也就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物的返还问题制定了相应条款,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却对此持消极回避态度,只在司法解释中对彩礼返还情形进行笼统规定,其不妥当之处使得实践中的彩礼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立法缺失产生的弊端日趋明显,完善彩礼问题的相关立法势在必行。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历史视角探讨彩礼现象的流变。论述彩礼现象存在的原因,发挥的作用以及产生的消极影响。并依据不同时代彩礼的特点将研究对象人为划分为四个时代,以此为着眼点对彩礼的立法变迁进行探讨。
第二部分:对当代国外立法进行考察比较,总结两大法系各国彩礼立法的特点,发掘国外关于彩礼问题的立法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内容。
第三部分:对现行婚姻立法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和适用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分析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对现行彩礼立法进行完善十分必要。
第四部分:结合民俗入法的相关理论分析彩礼作为民间习俗纳入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并根据实践需要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