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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上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各国反垄断法对该项制度均进行了规定。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主要规定在《反垄断法》的第十五条,该条规定了几种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情形,同时对经营者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查处涉及垄断协议案件的程序性规定中对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程序做出了一些规定,如举报、调查、异议、决定及救济等程序,但是仍有不足之处。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尤其是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的研究,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可行性建议,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宗旨。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的基础理论。该部分分析了垄断协议、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概念及特征,指出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的法理学、经济学、政治学基础,同时对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的功能进行分析,即落实产业政策与维护社会公益。第二部分,国外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的分析与评价。该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国的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总结出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的总体特征,即立法模式趋于综合化、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范围趋于狭窄化、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的确认原则趋于合理化、不同执行模式下执行程序趋于完整化。第三部分,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我国的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同时有关部门也做出了一些程序性规定,但仍有不足,如中小经营者等相关概念界定模糊,实质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反垄断执行机构缺乏独立性,预先审查机制缺失,垄断协议适用除外确认程序不完整。第四部分,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制度的完善。该部分指出制度完善所应遵循的原则,即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原则、与国际相协调原则、除外范围变动原则。具体完善措施体现为:采取类似于日本的综合型立法模式,界定反垄断法中的模糊性概念,借鉴欧盟的合理分析原则,增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规定选择性预先审查机制,完善适用除外的执行程序,增加变更与撤销等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