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29年的市场崩溃以及随后发生的银行倒闭导致西方主要国家建立了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其目的是为了限制金融机构的过分竞争和垄断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巨大损失而倒闭,就必然导致与之相联的"支付链条"的中断,这将会不同程度地对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及企业产生巨大冲击,甚至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危机.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过去的二十年,西方各国纷纷在政策上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所谓"结构放松",亦即放松了对金融企业进入或退出各金融市场以及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的限制.但"放松管制"绝不意味着放松风险与危机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实现集团的多元化经营的同时,内部的分业经营减少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成为中国目前金融机构扩张和增强竞争力的首选.但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资本金重复计算、风险传递、内部交易等消极影响使得金融控股公司隐藏着巨大隐患.该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经营优势、风险监管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该文共分三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西方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背景以及英国、美国、日本的金融改革,并研究和分析了中国金融业以及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选择.对中国应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理由与混业经营实践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和分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该文认为中国应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以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增强中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第三部分是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的讨论.提出了监管模式的设计并从市场进入与退出、资本充足率、内部交易与信息披露、"防火墙"等方面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总结全文,作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既可以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增强了中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又可以使各监管部门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的有效性产生冲击.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业的现实选择.但必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制度建设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