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所有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帮助中,死刑案件辩护涉及人最重要的生命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心的权利保护力量之一。但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关于死刑案件的错案昭然若揭,很多案件的被告人都委托了辩护律师,但他们对案件结果的实质性意义究竟起到多大的助推力,便不得而知。错案的频发固然暴露出之前的许多司法问题,但被称为第一人权的诉权在律师的辩护中是否得到了保障也发人深省。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构建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制度,他们认为光有权利,没有诉权的法律如同一纸空文。从“有律师辩护”到律师能够行使“有效辩护”成为司法改革下最紧迫的事情之一。国家应给辩护律师制定更好的职业准则,实质性的辩护权利,去保证死刑案件两造的充分平等对抗,实现被追诉人的罪责适当,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现实中辩护权并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对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制度进行五部分的论述。第一章引言主要论述了有效辩护制度和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在国内的研究进展,介绍学者对其研究方向。第二章为死刑案件有效辩护之概况。不同学者众说纷纭,对“有效辩护”的概念进行各个角度的诠释。由此笔者认为,应有一个官方的定义以夯实有效辩护的制度基础;而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则应具体囊括死刑案件适用范围内的辩护质量准则和救济手段。第三章为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现实困境。笔者将之分为司法制度方面、律师自身及相关制度方面和社会环境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对律师的有效辩护产生束缚力,使律师缺乏职业安全保障;一些规定也间接阻碍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证人出庭的制度也未得完善;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合司法正义的进步;我国辩护律师的辩护水准和职业素养参差不齐,没有刑事诉讼程序能对委托律师的无效辩护加以规制,仅有私法——《合同法》,通过律师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来约束代理律师的辩护质量及其行为,这样的牵制作用较小,行业准则也未发挥较大作用;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人们对信息的获知渠道广泛,实时性强,暴力犯罪易引起群众的激愤,公民对刑辩律师的偏见仍旧根深蒂固。第四章是域外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借鉴。美国的有效辩护、无效辩护最具典型,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参照更具有适用可行性,通过对制度发展和内容的简介,以期走过前人之路不断完善,在中国因地制宜后落地生根。第五章设定了有关死刑案件有效辩护制度的健全路径。应专门设立死刑案件中律师辩护资格的准入门槛,确立无效辩护的审查标准;对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同样应加以限制,强化辩护律师的尽职规范;在证人出庭方面,控方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其书面证言不能作为死刑案件的定案依据,这既为怠于证人出庭的行为施压,也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层保障机制;应创设定罪、量刑的分离审判程序,解决律师在辩护策略上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选择困境,从程序上为有效辩护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