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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宋代刑事审判制度尽管在一般特征层面上仍未跳出封建式刑事审判的巢臼,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上却呈现出有别于中国封建社会其他朝代的独特风貌。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独到之处在于强化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并以此为目标,注重相关制度的建构,从而形成了饶有特色的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机制的原意为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换言之,机制本身是一个系统问题。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设置也是多层次的。就刑事审判权自身来讲,宋代这种制约机制的建构主要表现为:首先,通过刑事审判机构的多元设置,使得刑事审判权必须分散行使,以达到不同审判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的目的。其次,通过鞫谳分司制度的确立,对审判机构内部部门进行职能划分,使刑事审判机构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制约。再次,通过刑案复审制度的确立,形成上级审判机构对下级审判机构的制约。同时,宋代也非常重视其他权力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表现在:一是强化皇权对刑事审判权的控制。宋代的中央集权较前朝有了进一步的加强,反映在司法上便是皇帝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其对司法权尤其是刑事审判权的控制,直接干预刑事审判活动,以维持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注重行政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三是重视监察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可以说,宋代监察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机制的设计是相当完备的。宋朝各代皇帝对于刑事审判权的行使对皇权的巩固所产生的影响有着清醒的认识。通过强化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制度建设使得刑事审判体制的运行呈现出“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民自徒罪以上,吏自罚金以上,皆出于天子”的态势。这样不仅有助于皇帝对审判机构的直接控制,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专横。另外,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强化可以确保对初审裁判的再次甚至多次审查,这对发现并纠正初审错误的裁判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在宋代,通过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运行确实使不少刑事案件的错判得到了纠正。当然,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由于刑事审判机构的多元设置导致刑事审判中适用法律的不统一。二是造成了审判职能与监察职能的混同,使监察机构在审理案件时缺乏其他机构的制约。三是宋代因强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而导致的刑事审判程序繁杂、重复造成刑事案件审判效率低下。通过对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研究,可以有以下启示:一方面,宋代这种注重通过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来防止刑事审判权滥用而实现审判公正的机制设计与当今社会注重权力制衡的现代权力配置理念具有很高的竟合性,因此其合理因素是值得今人借鉴的。另一方面,宋代因过于强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而造成的案件淹延、审判效率低下的弊病也是我们在设计刑事审判制度时应当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