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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一个新罪名。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生活秩序,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防范和打击金融凭证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个新设置的罪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本文将针对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法沿革、构成特征、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司法认定等问题,结合审判实际,以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对本罪进行较为全面和合理的分析和论述。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简要论述了金融凭证的基本知识及银行结算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法沿革,以求说明设置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论述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特征。首先论述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次重点论述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对几种常见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了分析,明确了本罪所规定的金融凭证的范围,提出了如何认定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标准;再次对本罪的主体中单位犯罪的特殊问题作了简要分析;最后,就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及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论述,提出本罪只能有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第三部分论述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形态。提出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关于本罪既遂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共同犯罪中的定罪、诈骗数额的认定及一般主体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财物的行为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论述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数问题。对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分析,明确界定了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第四部分结合实践,对本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论述。认为应以主观故意、行为手段和数额作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和冒用他人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应进行具体分析;对连续实施诈骗行为,同时涉及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的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使用无形伪造的金融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