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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从1993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然而伴随着强制审计的产生,我国资本市场上也出现了半年报自愿审计的情况,这为我们直接检验审计需求以及审计对盈余管理的作用提供了有利契机。
本文将上市公司分为三大类:再融资公司、ST公司以及其他公司,然后对这三类公司分别进行了相关的实证检验。本研究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
(1)再融资公司的自愿审计需求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显著正相关,与公司业绩不相关,说明再融资公司进行半年报自愿审计主要是出于降低代理成本的需要,这能够支持代理假说。而公司规模越大的再融资公司,越不倾向于进行自愿审计,这说明该类公司并不需要通过自愿审计传递其财务报表信息可靠的信号,这与信号假说的推论相符合。此外,对于进行自愿审计的再融资公司,其盈余管理的程度显著低于未进行审计及进行了强制审计的上市公司。在控制了自选择问题之后,这一结论仍然成立。
(2)ST公司的自愿审计需求与再融资公司的自愿审计需求并不一致。ST公司的自愿审计需求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公司规模显著负相关,同成长性显著正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审计需求的信号假说。但是没有证据能够支持ST公司进行自愿审计是出于代理假说的考虑。此外,ST公司自愿审计的公司在盈余管理程度上同未审计公司并无显著差别,强制审计也是如此,说明审计并没有发挥其抑制盈余管理的作用。
(3)对于其他上市公司而言,报告了更高ROE的上市公司更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同自愿审计需求呈“U”型关系,这些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审计需求的信号假说和代理假说。然而受到计量模型的限制,本文在对其他上市公司自愿审计质量的检验中并未得到可靠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