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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是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和我国关于有效辩护标准的各种学说之讨论中,都包含的前提,也是一个案件中探究律师辩护是否有效的问题的缘起。所以本文从律师辩护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一点切入,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应是有效果的辩护,包括程序和实体效果。根据被追诉人对各种从宽结果的可期待性的高低,应区分有效辩护、无效辩护和最佳辩护。律师无效辩护由行为缺陷和不利的诉讼后果两个要素构成。在律师行为外观上没有明显的行为缺陷,无法推定成立无效辩护时,对于已经出现的辩护未达预期效果的诉讼结果,应进一步从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实质内容上,对律师是否已尽责辩护、是否有行为缺陷进行反向的二次判断,从而认定律师是否无效辩护。本文论述了应认定律师行为有实质缺陷的几种类型。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虽然指达到预期效果的辩护,但本质上也是行为上的尽责辩护。构建美国式的无效辩护制度并无必要,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实现,一是要及时阻断律师的无效辩护,让被追诉人及时获得新的有效辩护,并追究律师的无效辩护责任,让被追诉人获得补偿的同时,督促律师要尽责提供有效辩护。二是律师应根据认罪认罚案件尽责辩护,避免行为缺陷,追求从宽协商中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本文首先论述在繁简分流的背景下,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的特殊性,指出辩护存在的质量问题。其次论述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标准,再次论述如何运用抽象的有效辩护的标准具体认定无效辩护,并论述了行为缺陷的类型,最后论述实现有效辩护的路径。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虽然指达到预期效果的辩护,但本质上也是行为上的尽责辩护。构建美国式的无效辩护制度并无必要,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实现,一是要及时阻断律师的无效辩护,让被追诉人及时获得新的有效辩护,并追究律师的无效辩护责任,让被追诉人获得补偿的同时,督促律师要尽责提供有效辩护。二是律师应根据认罪认罚案件尽责辩护,避免行为缺陷,追求从宽协商中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本文首先论述在繁简分流的背景下,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的特殊性,指出辩护存在的质量问题。其次论述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标准,再次论述如何运用抽象的有效辩护的标准具体认定无效辩护,并论述了行为缺陷的类型,最后论述实现有效辩护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