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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不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弄清真相,维护司法公正。但是,现实中律师一些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人身自由遭受威胁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律师李庄以伪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他只是我国众多受追诉律师中的一个典型代表。执业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使诸多律师不敢或不愿办理刑事案件,这导致我国的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萎缩,并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在我国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由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也是律师刑事辩护特殊地位所要求的。本论文对确立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原因以及确立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借鉴了域外一些国家对该制度的法律规定与规范限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所应包含的内容以及保障该制度实施的其他相关措施。本论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前言主要介绍了撰写该论文的起因和意义,最近发生的李庄被判伪证罪一案,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执业律师们的高度警戒。我国现阶段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减少的情况,进一步引起了学者们的深思,在我国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确有必要。正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讲述了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界定和特征,该部分介绍了理论界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几种不同的界定,通过分析比较提出了自己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界定的理解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我国立法上的缺失是对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一个缺陷。该部分还对我国现阶段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缺失的原因及确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作了相关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英国、法国、美国、卢森堡、我国香港地区以及联合国法律文件对该制度规定的比较分析,为我国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四部分主要论述的是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包含的四方面的内容和防止辩护豁免权被滥用而做出四点限制。第五部分主要是为确保该制度得以有效实施,而采取的立法保障、行业自律保障等其他保障性措施。结语对论文写作中的不足进行了总结,不足的地方在以后工作学习过程中将会对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