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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五千年历史,强奸罪一直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随着西方“性解放”思潮的涌入,我国关于性方面不再那么保守,随之而来的是中国的强奸类犯罪逐年上升,且一直居高不下,以前一些很少见的性侵犯行为开始增多,以前没出现过的同性强奸行为更是层出不穷,这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秩序。“为寻求一时痛快犯罪的行为,比因内心痛苦而犯罪的行为,具有更高的可谴责性。”1所以对同性强奸行为法律不仅规定为是犯罪,还应该严惩。在中国,关于性的问题,受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人们一直避而不谈,更不会作为问题来研究,但并不是你不谈,它就不存在,就会慢慢消失,相反,只会越演越烈。作为一个法律人,这种行为既然发生了,这个问题的确存在,那么我们就不能掩耳盗铃,而是应该想办法解决问题,把同性强奸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以保证再出现这类问题时有法可依。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通过法律对该行为进行规制,以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更好的保护人权。本文在近年来国内外研究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反思过去及其当前在中国关于同性强奸中所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思考未来的学术研究发展走向,丰富探寻和发展这一学术传统的创新途径。通过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在立法方面以及司法实践方面,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同性强奸入罪,以弥补我国在同性强奸立法上的空白。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同性强奸做一个简单的概述。主要从传统的强奸罪概念和我国对性交的解释入手,在分析资料的基础上得出同性强奸的概念;指出同性强奸的类型有两种:男性——男性,女性——女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同性强奸涉罪的法律规范及问题进行分析,笔者通过对同性强奸涉罪的现行规范进行分析,指出同性强奸行为定为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是不合理不合法的。第三部分:通过对同性强奸适用现状以及同性强奸问题分析,再从人权方面、社会方面论证同性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分析得出同性强奸入罪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同性强奸的制度设计与论证。主要通过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法律关于同性强奸的规定进行阐述和分析,得出修改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将同性强奸行为纳入其中,并对同性强奸行为纳入强奸罪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