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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是整个司法鉴定行业的自律组织,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地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制度在我国已运行多年,虽然在此过程中其发挥了一定的良性作用,但也暴露了很多缺陷。2005年中共中央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1)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司法鉴定行业实行行业自治,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对于司法鉴定行业享有“管理权”。但是,无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还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都没有对如何进行行业自治这一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2)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作出明确界定,容易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鉴定行业管理中职责不清。通过对国内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网站的浏览以及对相关文献的参考,结合对国内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现状的比较,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完善,其应有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以上种种问题不仅使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制度饱受诟病,制约着该制度的发展,而且对于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以及司法鉴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不利影响。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一些相关的概念,例如司法鉴定的概念,并根据不同的方法对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概念予以定义。此外,还介绍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以及目前国内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现状,从而对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制度初步了解;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现状的比较,结合其在我国多年的运行,对该制度暴露出的问题加以分析,包括机构设置不健全、章程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鉴定准入制度的缺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自主性较差、职能不明确等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上一部分中分析的问题,提出初步的解决办法,例如,建立全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协会内部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并在此基础上阐述这些完善方法对于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制度的意义,包括有利于鉴定行业协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鉴定标准的统一化建设、有助于司法鉴定人准入机制的设立、有助于行业风纪道德的管理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