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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社区组织发起了声势浩大的维权行动,形成了一大批治理绩效突出的业主自治典型案例,成为一些学者眼中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希望。本研究引入社区政体理论,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定性考察,分析业主委员会所体现的民主意蕴。研究发现,业委会的成立大多始于对他治型社区政体的反抗,业主精英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积极动员其他业主参与维权行动,以全体业主的公共意志为武器,将社区政体由他治型转向自治型。业主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的训练,学会了民主程序和民主技能,还亲身体验到民主的外在功效,包括知识汇集、资源共享和共识形成,形成了强烈的民主自治意愿。遗憾的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随着维权目的的实现,广大业主的参与热情逐渐褪去,业主委员会成为了自治型社区政体中拥有决策权力的少数统治结构。此时,业主委员会要么主动建立制度引入普通业主的参与和监督以制约业委会,形成精英自治的治理模式;要么在长期运用权力的过程中,业委会成员的心理和道德品质发生负面转变,进而沦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蜕变为寡头专横统治;要么丧失自治性和独立性,成为国家力量的依附者。由此,社区治理陷入柏拉图所说的“民主悖论”中,业委会的民主意蕴在反而在自治阶段遭受重创。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产生于反抗他治型社区政体的维权行动中,他治主体与业主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维权行动体现了一种以保护财产和维护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价值取向,具有保护型民主的意蕴。当社区政体实现自治转型后,对抗状态消失,业主利益得以保全,激发业委会保护型民主意蕴的环境和条件不复存在。但由于业主精英和绝大多数业主不具备以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为特征的公共精神和渴望发展个性和实现自我的共和主义公民取向,本应该转向追求发展型民主意蕴的业主委员会,变成了独立于业主且拥有核心权力的少数精英统治,并在长期运用权力的过程中激发人性中贪婪的一面,最终陷入“寡头统治陷阱”,异化为新的他治。故此,本研究认为当前的中国业主群体只能建构出一种与个人利益或团体私利相关的组织形式,所谓的业委会无法体现基层自治的内涵,更遑论实现社区民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