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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调解制度是我国法院近年来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方面的重要制度创新,目的在于构建良好的诉调对接机制以分流案件、减少纠纷解决成本。这一机制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但因立法尚没有对委托调解制度进行统一规定,理论界也对委托调解的性质、功能、分类、模式、范围、流程等问题未形成统一意见,导致各地在开展委托调解中暴露了很多的理论困惑与实践问题。此外,随着基层做法的不断丰富,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委托调解又产生的一些新的问题,亟需以理论结合实践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解决。 本文选取了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城市区为考察样本,对其开展的委托调解改革与实践进行实证研究,然后结合理论研究现状映照当下的实践,检视我们的理论研究。通过对这一样本的考察,我们发现委托调解制度中各方主体因利益格局的不同,以致在委托调解中有着不同的诉求和行动逻辑,也因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在机制运作中表现的较为消极。从该样本的程序构造来看,虽然在样本地区形成了一个系统的流程,但分析其在文本层面的规定,并与实践层面的运作进行比对,容易发现两者有一定的脱节,制度存在一定的异化现象,委托调解超负荷的承担法院分流案件的作用。从样本的分析回归到制度本身,结合样本的解构与理论的分析,本文认为委托调解构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待进一步研究,即能否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与相关概念的的区分、委托调解的司法化问题有待进一步论证。其在程序构造方面出现了同质化、有违自愿性原则等现象,在主体方面也存在利益分化的现象,此外,委托调解流程管理与考核也不合理。结合这一样本的考察与反思,本文认为,首先,委托调解立法体系的完善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其次,委托调解制度运作中需要兼顾各方的合理诉求,统筹各方利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官在委托调解中的权能,有必要加强委托调解方的队伍建设,有必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有必要鼓励律师更多参与委托调解中。最后,委托调解程序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得到完善,包括其启动方式如何兼顾自愿与强制因素,案件范围限定合理范围,委托调解的时间也需合理规范,委托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也要合法、合理、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