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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抢劫罪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虽然很清楚,但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非典型性案件,在审理时难以准确定性。一般认为以劫持人质为手段,向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抢劫案称为“人质型”抢劫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案件称为“财物型”绑架案。由于抢劫罪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再加之社会现实和犯罪人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致使“财物型”绑架犯罪和“人质型”抢劫罪在很多时候纠缠在一起,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界的问题,也是学术理论界争议较多、探讨较多的问题。本文由一道司法考试试题引出问题,探讨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定义,总结了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和联系,而后更加深入的探讨了“财物型”绑架犯罪和“人质型”抢劫犯罪的区别,又对理论界存在的关于区分“财物型”绑架罪和“人质型”抢劫罪的理论误区进行了探讨,指出并论证了以下观点:1、绑架罪的勒索对象并不局限于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被绑架者本人,区分绑架罪和抢劫罪,不能仅仅以勒索对象是“第三人”为标准;2、人质与索财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为同一主体不能成为区别“人质型”抢劫案和“财物型”绑架案的标准;3、当场、当时勒索财物也不能成为区分“财物型”绑架罪与“人质型”抢劫罪的标准;4、行为人是否转移人质同样不能成为区分“两案”的标准;5、第三人与人质关系的密切程度依旧不能成为区分人质型抢劫案与财物型绑架案的依据。最后笔者得出最终结论——“劫持人质的行为发生之时,提供财物的第三人是否在场”是问题的关键,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第三人就在劫持人质行为发生之时的现场,“交付财物”这一行为是否发生在于此同时。在对本文的论点进行论证的过程中,作者采用了很多现实中发生的真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