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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主要是对“三无人员”以及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救济对象进行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我国传统的社会救济工作曾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深化,许多国有企业效益迅速滑坡,我国下岗失业工人明显增加,这些失业、下岗人员及亏损企业职工和他们的家庭,也同原有传统救济对象一样,成为社会弱者,其生活水平远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不仅如此,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还在逐年上升,加之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面很小,大多数城镇从业人员根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遭遇生活困难就不得不完全依赖社会救济,而原有的救济制度远远不能适应这种需求。 为了保障不断扩大的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是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给那些生存出现困难的贫困人群给予最低的生活保障。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从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这项制度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它有效地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使他们不致陷入贫困的深渊。可以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既具有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理论意义,又具有解决我国的城市贫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意义。它的建立,不仅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新水平,而且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走向成熟和完善。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非常瞩目的成就,但是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对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以和谐城市社区建设为研究背景,对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演进轨迹加以分析,在揭示该制度所具有的特点的基础上,指出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和谐城市社区建设进程中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论文除引论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与框架。在介绍了社会救助、中国社会救助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的基础上,从保障对象、保障基金来源、保障标准、法定行政程序、保障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对公民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救济这六个方面对我国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