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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曾经给我国带来过极大的耻辱和伤害,清末的鸦片贸易不经导致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工商业萧条和落败,更摧残了国民的身心健康,给国民精神和肉体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胸怀浓重的鸦片战争情节,我们对吸毒人员的看法往往有失偏颇,将吸毒人员作为社会边缘群体对待,贴上“坏人”的标签,对吸毒行为多数采取惩罚性措施,没有认可吸毒人员作为特殊“病人”的身份,没有从关怀的角度去包容吸毒人员,没有积极地开展戒毒措施去帮助吸毒人员戒断毒瘾,继而给戒毒人员成功回归社会带来阻碍。我国的戒毒体系,长期为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等惩罚性措施所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分别于2008年6月1日和2011年6月26日施行,标志着我国戒毒体系重新构建完成,正式建立起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治疗体系。其中,社区戒毒作为一项全新的戒毒措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指导、帮助吸毒成瘾人员重新确立新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帮助他们接受社会的主导价值和行为规范,重新回归社会。但是在由于法治理念的陈旧,部分制度和措施的不健全、缺失,导致社区戒毒无法达到予以的价值目标。本文按照“提出问题一剖析问题一解决问题”的思路框架,对社区戒毒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研究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相关概念、特点、社区戒毒法制的基本内容、社区戒毒的意义,以及社区戒毒与其他三种戒毒措施的异同点;第三部分列举国内三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城市执行社区戒毒的具体模式,对笔者能够搜集到的一些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数据进行分析实证,指出社区戒毒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形成原因;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完善我国社区戒毒工作的法律对策,包括更新法治理念、建立健全制度、落实配套措施等三个方面内容。由于社区戒毒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本文从法制及执行两个层面进行讨论,反思我国社区戒毒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