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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指明城市规划的本质和公众参与的基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的特点与性质对二者的契合性进行分析,解析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必要性。
其次,《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确立了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程序的基本图形。本文对城市规划编制、确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现状作了梳理,认为公众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获得了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利,但是从总体上看,公众参与程序的可操作性和参与度还有待提升。
再次,无救济无权利,公众参与权获得司法保障是公众参与程序得以有效运作的制度支撑。在我国,公众的参与性权利不能获得司法的单独保障,只能借助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而获得附带性的救济。同时,享有规划过程的参与权不意味具有对规划行为的起诉权,唯有与规划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才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参与权。
第四,本文总结和概括了国外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理论与实践。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丰富的理论与经验,对我国公众参与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建议。
最后,根据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分析,针对我国实际提出三条对策,即祛除官本位思想、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