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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命题。古今中外的无数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都将社会正义作为理想社会的基本准则。当前,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价值追求,全面地嵌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卫生领域也不例外。政治学的正义研究与对生命健康的关注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正义理论的每一个重要成就都能够应用于生命健康领域。从历史经验来看,健康正义的实现依赖于国家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健康保障的制度安排。而医疗服务作为健康保障的重要内容,国家对于医疗服务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健康正义的实现程度。理想状态下,医疗服务是一种公共需要,应全部由国家通过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但现实中,当难以保障全部医疗服务时,国家通常是量力而行地选择部分医疗服务来向全民提供。而这部分医疗服务在国家制度安排下被赋予了公共物品的特性,可以称之为“基本医疗服务”。但不可忽视的是,基本医疗服务在使用时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这就需要国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摒弃其私人物品属性,通过实现“规模效应”和提高“排他成本”来赋予其公共物品属性,才能体现健康正义。有鉴于此,政府遵循社会正义原则通过构建一定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公平,便成为应有之义。这种正义的制度安排便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从社会正义视阈对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梳理相关的理论缘起。本文主要分析了社会正义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差异性社会理论对于本研究的重要价值。正义思想与人类历史一样悠久,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具有不同的内涵。罗尔斯的先验主义正义观和阿马蒂亚·森的社会现实主义正义观的理论养分的有机结合,为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实现路径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切实的操作指导。公共物品理论的学者们则告诉我们: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其供给的政府责任,同时提出了如何避免纯公共物品的“公共地悲剧”与准公共物品的“过度使用”和“拥挤效应”的思路。制度变迁理论对于原有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现象的深刻揭示,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公共选择理论通过对“集体行动逻辑”的阐释和政党、利益集团以及公共政策之间的传导作用分析,对于当前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具有直接的帮助。差异性社会理论对于我国社会的“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层”现象的描述以及“差异的正义”的论述,更加坚定了对于基本医疗服务的正义分配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研究从第二章开始聚焦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进行研究。从我国当前医疗服务体系来看,政府无力将全部医疗服务转化为公共物品,仅能聚焦于基本医疗服务。这种现状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量。从历史变迁来看,改革开放前的那种“国家统揽的、广覆盖式的、较低水平的、较强公平性”的医疗服务体系随着深刻的社会变革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革、政府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以及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我国医疗服务体系逐步走向了市场化改革道路。虽然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和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医疗服务公平性也出现了下降,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同时在城乡、地区、收入差异的影响下,不同地区医疗服务的供给能力、不同群体的医疗服务需求和获得能力都存在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因制度安排的缺陷被不断强化,更加凸显出我国医疗服务的供给总量不足与分配不均等问题的严峻性。经过认真反思,理论界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医疗服务需要重塑公益性。但局限于国家公共财政能力,我国并不宜实行英国式的全民免费医疗,只能选择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就医的机会均等和结果公平,让有限的医疗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正义,成为我国医改的重要努力方向。在此背景下,我国自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医改拉开了帷幕,明确提出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作为基本原则,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健康公平”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党和政府也始终对全体人民的生命健康给予深切关注,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纳入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之中,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新医改无疑是合乎国情和符合正义原则的。但面对区域差异和强大的制度惯性,国家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改革显然难以一蹴而就。目前,新医改推行已十年,改革成效究竟如何?是否实现了改革目标?医疗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解决?政府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是否符合正义原则?倘若不符合,如何改革才能推进正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在第三章中,本文基于社会正义原则对我国当前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和改革实践进行分析发现,虽然新医改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绩,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在社会正义方面仍存在四大缺憾:首先,基本医疗服务权利的正义缺憾。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不同群体在“个体差异、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下,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可行能力”存在着显著差异,权利平等并未能完全实现。其次,基本医疗服务供给的正义缺憾。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体系仍存在医疗资源总量不充分、部分政策失灵和医疗资源配置失衡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医疗服务供给者逐利的行为逻辑未根本转变、人均医疗费用增速仍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利益集团吞噬了部分改革成效、地域和城乡之间资源配置失衡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功能错位。再次,基本医疗服务分配的正义缺憾。分级诊疗消亡后重塑艰难,无序就医严重阻碍了基本医疗服务分配时的机会均等。重塑分级诊疗体系的努力,如多点执业、医联体等制度,仍面临着制度壁垒和实践困境。最后,基本医疗服务支付的正义缺憾。我国最能体现正义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仍存在着“非全国统筹的俱乐部壁垒、平等原则下的公平缺失和非强制筹资破坏机会平等”等问题。这四个方面的缺憾表明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仍未完全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公平。那么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应当如何构建呢?第四章从国外主要典型国家的医疗服务体系(英国的国家包办型、美国的市场主导型、德国的政府主导型、新加坡的公私功能互补性)中提炼出有助于推进基本医疗服务正义分配的合理要素,即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分配公平、政府主导和尊重国情。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正义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应涵盖“权利正义、供给正义、秩序正义和保障正义”,即从法律上赋予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以区域纵向医联体为单元重塑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体系、以强制性分级诊疗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分配公平、以逐步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直至全额支付来保障结果公平。同时,通过对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可行性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执政党对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以及我国政府所具备的主导地位赋予了该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政治可行性,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公共财政能力的不断增强为加大基本医疗服务的财政投入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人民群众对于医保制度整合的期盼和改革风险的制度规避奠定了该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社会可行性。但正义缺憾的弥补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彻底实现“权利正义、供给正义、秩序正义和保障正义”,需要对所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有着清晰的认识,要坚持“改革和稳定的平衡”原则统筹推进:第一是加快立法进程,赋予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第二是加快资源整合打造紧密型医联体,强化供给对需求的引导作用;第三是实行强制性分级诊疗,以合理的程序设定化解无序就医难题;第四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体社会成员强制性参保,建立公平的医保筹资方式,同时逐步提高支付比例直至全额支付。面对资源整合时条块分割的路径依赖、差异性需求下的共识分裂、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潜规则引发的过度医疗风险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特殊利益集团的渗透与绑架风险,实现基本医疗服务正义分配需要由中央政府进行顶层设计,由改革相关方共同参与改革方案设计增强制度共识,以制度理性破除资源整合的体制机制障碍,以全国统筹增强基本医疗服务保障能力,依赖监管机制创新切断过度医疗的诱因传导,形成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错位发展格局,才能最终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