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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教育是国际工程教育发展的共同趋势,对推进我国当今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与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进一步推广和深入发展,一方面要建立产学研横向的互惠、互利、互动的利益机制,另一方面需要政府以政策法规等手段进行调控。尽管我国目前已经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但是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产学研合作教育中的各种社会关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教育法本身的理论问题还有较多地方不成熟;另一方面是产学研合作教育中涉及的社会关系较复杂,难以理顺、定性。本文在国内外产学研合作教育实践经验和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从创新性、前瞻性对产学研合作教育法规进行探讨。 产学研合作教育法规是教育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教育法本身不成熟,所以为了能有效的讨论产学研合作教育法规的有关问题,本文首先对教育法规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尤其对于教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其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其次通过对国内外产学研合作教育法规的比较分析,找出了我国和发达国家在制定产学研合作教育法规方面的差距。再次,阐述了教育合同、产学研合作教育法律关系等问题。最后根据产学研合作教育法规面向的不同主体,分别对国家宏观的法规,面向高等学校的法规,面向企业和科研部门的法规和面向大学生的法规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制定产学研合作教育条例的设想及其草案,以及产学研合作教育法规的实施建议。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其一,论述了教育法的独特地位,认为教育法不仅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部门,而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律部门的地位,并且对教育的调整关系例如投资者和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个人独立的见解;其二,对产学研合作教育法律关系、教育合同和产学研教育合同的理论及操作有创新性见解;其三,提出制定产学研合作教育条例及实施意见,填补其空白,为政府的立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