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县家事审判实践变迁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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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档案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和法律价值,它能够真实地再现诉讼的全过程,其中所包含的各种诉讼文书不仅能反映出诉讼参加人的法律观念和诉讼观念,也能清晰地再现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近年来学界越来越重视诉讼档案的价值,黄宗智教授和田涛教授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其中黄宗智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既抛弃了法律传统,又彻底否定了国民党时期的法律;改革开放后则既抛弃了毛泽东时代的革命传统,又抛弃了中国传统的法律而全盘西化。黄宗智教授的上述观点引发了笔者的思考,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方面是否确实如此?要回答上述问题并作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必须对中国1949年以来的司法实践史作全面的把握,然而笔者自认为无法驾驭这样庞大的命题,因而选择了中国司法实践的一个纵切面,以图“管中窥豹”,这一纵切面即本文所要讨论的家事审判实践,即我们实践中常说的婚姻家庭审判实践。选择这一领域进行研究的主要原因是:婚姻家庭审判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关联密切,它也是连接中国传统法律与改革开放后所引进的西方法律的最强纽带。此外,选择这一纵切面也与近年来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婚姻家庭审判程序提出的独立性要求有关。为了对家事诉讼领域进行深入的考察,笔者选择了山西省永济县(永济县1994年撤县建市,本文为了叙述方便,统称为“永济县”)的家事诉讼档案作为考察对象,试图通过对该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1949-1999)的家事诉讼档案的梳理,以各种文本所代表的诉讼阶段为线索,对家事诉讼实践从诉讼程序的启动到审理过程,再到裁判文书的做出这一动态过程进行变迁性考察;并在这一考察的基础上,对诉讼实践内在隐含的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变迁进行研究;最终以这一研究结果为指导思想,就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及家事诉讼法学界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从诉讼文化及社会现实的角度提出点滴浅见。虽然本文进行的是地区性考察,所得结论不能具有普遍性,但这一研究也可以为整体的家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分导论及正文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问题的缘起及选题的意义,进而介绍学界在家事诉讼领域的现有研究概况,之后重点陈述本文的写作重要基础——永济县诉讼档案。笔者在导论部分还对研究方法做了简要阐述,本文主要采用了计量统计与个案研究结合的方法,辅之以比较研究、文本研究等方法。第一章,笔者首先对1949年至1999年以来的婚姻家庭法,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制度,以及山西省永济县家事诉讼概况等力图做尽可能完整的介绍,以便在此基础上对该县家事诉讼档案进行相应考察。第二章,笔者依次对1949年至1999年山西省永济县家事诉讼档案中的传票、起诉书及介绍信进行了抽样式考察。传票格式中的注意事项引起笔者对传统诉讼文化的思考;起诉书形式和内容的变迁的动态考察凸显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距离;介绍信这一上世纪90年代之前在司法活动中起着一定作用的文书,从一个特定的侧面印证了各种诉前调解机构的发展和消亡。第三章,笔者分别考察了山西省永济县1949年至1999年家事诉讼档案中的调查笔录和开庭笔录。调查笔录记录了司法审判方式改革之前的家事审判过程,充分体现改革开放前法官的人性化与对案件自然事实的追求,在审判方式改革开启之后至全面开展的过渡阶段,调查笔录仍然在诉讼中承担着一定的功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开庭笔录的记录显示,法庭调查代替了早期的询问各方当事人,成为开庭审理的核心;质证、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环节有虚设化倾向,大多婚姻家庭纠纷双方均无证据,法官往往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判决;当事人常常全部或部分地放弃辩论权,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的辩论权也未得到有效保障。第四章,笔者对永济县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变迁研究显示,审判方式改革后,出现了法官对大多婚姻家庭纠纷强调调解而慎用判决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官潜意识里更愿意按照传统的重实体的方式平息纷争。第五章,以前述章节对永济县家事诉讼档案的考察为基础,笔者分别从人们诉讼观、诉讼中的诉讼道德化体现,以及诉讼低程序化等几方面梳理传统诉讼文化的变迁轨迹。通过对人们的诉讼观考察,笔者发现,从1949年以来,家事纠纷中的诉讼当事人在观念上仍然对诉讼持保守态度;随着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毛泽东时代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中常见的劝导性话语,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目前西式的强调法官中立的倾向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中,法官对家事纠纷的调解也陷入了形式化趋势,这一切都是传统诉讼文化中的诉讼道德化式微的明证。与此不同的是,法庭辩论环节的虚设和缺席审理中对原告辩论权的剥夺是传统诉讼文化中的诉讼低程序化的直接结果。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无法自觉意识到对抗制的核心是辩论原则,即使是重要的最后陈述环节,也常常流于形式。这一现象暗示了司法改革后引进的民事诉讼中的倾向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在家事诉讼中的“水土不服”,提醒我们注意家事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此外传统的诉讼文化还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诉讼行为。第六章,在前述章节的基础上,笔者从诉讼文化及实践的角度,对上世纪90年代初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相关立法建议作出了回应。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忽略了家事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无论是证据制度,还是庭审方式的变革,都不能适应家事诉讼的需要。同时,引进的倾向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其背后的西式诉讼文化在我国二十世纪末期尚未形成,传统的诉讼文化与这一西式制度无法衔接,这是造成目前婚姻家庭领域的证据困境及高离高判的内在原因。因此任何立法都应注意到人们内心的诉讼文化,并着力考察现实中的可行性,只有如此,立法才能在实践中有效实施。在上述分析和前辈学者成果的基础上,笔者以为,山西省永济县家事诉讼档案中暴露的已有制度中某些环节的虚设提醒着我们中西融合的困难,传统的思想和制度虽应当被批判性的借鉴,然而隐藏在制度后的法律文化却不应当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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