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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的机动车保有国和机动车生产国,我国已初步进入机动车社会,人车路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出发,结合交强险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建立公正高效合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略尽微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归责原则概述。着重阐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构成要素和法律特征,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对各归责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由主观归责到客观归责发展演变的产物,均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提出了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应当考虑优先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立足国情兼收并蓄,与多元化救济机制相协调,提高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效率。第二部分内容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及评析。回顾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历程,对历次立法在法条解读和理论研究上的分歧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出现行体系下中存在的对机动车危险性的认识误区,折衷的立法带来理解分歧,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侵权责任未明确,交强险制度与归责原则发展不协调等问题。第三部分内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法研究。通过对大陆法系德国、日本、法国,英美法系英国、美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保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认为不论采取何种归责原则,重要的是要根据国情和法律传统选择最适合本国的法律制度,强调各种制度之间协调配合,使预防减少损害发生,为受害者及时提供救济,分散加害人责任负担之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第四部分内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构建及完善。笔者认为应明确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机动车保有人独立的无过错责任;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建了三原则并存,共同发挥作用的多元归责体系;并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制的完善,归责原则与交强险制度的协调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