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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可行,此问题十年前就备受学者关注。为什么十年前只能出台企业破产制度而不能并行个人破产制度?十年后的当下个人破产制度又为何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思考与推崇,现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否真的可行?本文作者本着积极肯定的态度,认为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例如“执行不能”的司法实践问题,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机制予以解决。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推动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可行,从背景上有了法治环境,无论是人大代表的提议还是最高院的倡导都为建立此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与环境;在法律体系上来说,《民法总则》作为民商合一制度的生效法律,已经为个人破产制度确立了法理基础;在社会保障体系与配套制度的建立上,需要出台个人破产制度并行发展与完善。国情、现状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影响,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十年前只是学者笔下的论题,当时学界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成熟、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和容易诱发大规模逃债现象等是不能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直接原因。虽然上述影响因素目前也还未完全消除,但社会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是否完善并非是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条件,相关配套制度已初步建立并逐步趋于完善,并且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个人破产并不会导致大规模逃债行为。在我国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最低生活保障执行、限制高消费及参与分配等制度已经具备了个人破产的雏形,也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出台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本文研究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笔者试图通过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数据分析法、案例研究法等并借助大数据分析,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严谨的论证。第一章首当其冲表明作者态度提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提出为什么在之前不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即在出台企业破产制度时为何不能一并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对其原因进行剖析解读;第三章内容为本文主要内容,介绍现在为什么我国要提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主要从法治环境、法律体系及社会体制三个方面展开论证;第四章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在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上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