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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资本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更为自由,对冲基金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我国,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为对冲基金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有利环境。在法学领域,对冲基金立法问题是一个较为前沿的问题,资料相对较少且主要涉及对冲基金立法的现实性与意义,而详细的立法内容并不完善。因此,我国立法机构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对冲基金对我国金融体制造成大的冲击,避免可能带来的损失。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对冲基金概念特征,立法意义;然后在介绍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对冲基金的立法建议。具体内容如下: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写作目的及写作方法。正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冲基金立法概述,介绍了对冲基金定义特征,讲述了加强对冲基金立法有利于资本市场发展,有利于投资人保护,有利于监管者有效监管等意义。第二部分是从麦道夫案分析我国对冲基金立法的必要性,该部分反思了麦道夫案发生的立法缺陷并揭示了加强我国对冲基金立法防范类似事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外国对冲基金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比较美国,德国,香港的对冲基金立法经验揭示了我国对冲基金立法应涉及的问题,如对冲基金发行设立,投资限制,管理人,信息披露等方面规定。第四部分是我国对冲基金立法现状,本部分指出了我国对冲基金立法主要存在的问题,即对冲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对冲基金参与主体资格与权责缺乏法律限定,管理人托管人行为缺乏监管。第五部分是我国对冲基金立法修改的建议,本部分分别针对《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提出了立法修改的建议。结论部分笔者重申了对对冲基金立法问题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