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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一般是在基层法院适用的,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案件审理的进程,提高案件处理的速度和方便性,降低普通民众寻求司法保障的门槛。我国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162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就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进行了规定。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实践,对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适用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评估,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其功能。小额诉讼程序存在许多与简易诉讼程序相类似的地方,小额诉讼程序某些方面可以说是对简易诉讼程序的一种简化,但其适用范围比简易程序还要窄得多。简易诉讼程序可以适用基本上所有类型的案件,也没有标的额大小限制。小额诉讼程序则只适用于某些类型且标的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案件。第二部分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现状进行了梳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就要进行适用条件的审查,包括案件标的额、案件性质以及案件情况的审查,全部符合条件才能适用。同时在这部分也详细说明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具体程序,涉及到起诉与答辩、证据收集、组织开庭、司法文书制作等。第三部分阐述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就我国法院运用小额诉讼程序而言,目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不高;适用的案件类型集中范围不广;地区之间适用的程度有差异;在某些地方为推广小额诉讼程序而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有些地方当事人却利用强势地位滥用小额诉讼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使得小额诉讼程序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和体现其意义。第四部分提出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有些是立法上的,也有些是实践操作中的,因此,一方面应从立法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完善,例如扩大案件的范围,进一步简化程序以及完善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另一方面从法院本身出发,也应采取一些对策和措施,比如在基层法院为小额诉讼案件审理配备专门的机构或者专门的法官,建立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转换的审批机制,寻找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衡平点,优化现有的审判资源配置以及审判流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