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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以脑死亡作为临床死亡诊断的标准已为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使死亡的判断更加科学和准确。世界上许多国家目前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对脑死亡加以承认和规制,以保障作为死亡标准的脑死亡的正确认定和现代医疗实践的顺利进行。但是,在我国除台湾、香港地区外,仍然没有确立脑死亡标准,在法律和医疗实践上,人们一直以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作为生命终止的标准,而且这一作法已渗透影响到人们的观念和社会各项制度中。这种心脏死亡标准和建立在此标准之上的医疗常规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文学、社会学、法律学、卫生经济学、移植科学等全方位的发展。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脑死亡判定已经日渐科学和准确,因此,确立脑死亡标准已经形成了科学性基础。由于脑死亡涉及到死亡判定标准的改变,与本国传统伦理道德有关,又受到该国法律环境的影响,也会影响到社会舆论观念的转化。因此,我们目前迫切需要从医学技术、法律学、社会伦理学等全方面多角度展开对脑死亡问题的讨论,为我国建立更加合理的脑死亡标准奠定理论基础。 应该看到,脑死亡实际上是一个医学技术发达,但同时医学技术又没有充分发达的产物。技术的进步和检测手段的先进,使人们可以认识到脑死亡这一现象和其实质(意味着人的死亡),但是,医学又没有充分进步到足以逆转脑死亡,挽救脑死亡病人的地步。如果承认脑死亡,就可以在病人在脑死亡后、心脏死亡前,摘除心脏等器官用来从事器官移植,并且,因脑死亡患者的其他器官也更加新鲜,具有更大的移植可能性,所以,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对于医疗抢救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脑死亡问题又是一个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人的死亡标准变更涉及到患者和家属对其接受程度,因此,脑死亡判定中和器官移植中涉及到基本伦理准则的确立。同时,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又与宪法权利、特别是生命权保护密切相关,涉及到公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动,也关乎刑事犯罪中犯罪后果的认定。 在确立脑死亡立法的国家中,很多国家实行二元死亡标准,也就是在心脏死亡的基本原则下,允许患者本人和一定范围的家属自己选择实行脑死亡。并且,允许对脑死亡患者的器官进行捐献和移植。这种立法模式兼顾了脑死亡标准的科学性和社会接受程度的现实,是一种比较现实的模式。论文在对中国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构符合兼顾国际准则和中国现状,制定死亡标准二元立法的模式和我国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的基本体系、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内容。 论文从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技术标准出发,论证了脑死亡标准的科学基础,然后对死亡的本质、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中国和世界上的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脑死亡立法的建议。 本文第一章从介绍死亡的概念入手,继而开展对脑死亡概念及脑死亡的标准等问题的研究。脑死亡是全脑功能的不可逆性永久丧失,脑死亡的分类主要包括全脑死亡和脑干死亡。脑死亡的诊断必须十分严格,诊断标准也与传统的指标有着不同。目前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认可的脑死亡诊断标准是美国哈佛医学院特别委员会1968年首次提出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心脏的自律性、可复苏性和可置换性三大特点,使它失去了作为死亡判定标准的权威性,而由于脑死亡概念的科学性,脑死亡标准最终会在法律上、人们的观念中得到认可。脑死亡与植物人是两个不同概念,脑死亡是个体的死亡,脑死亡患者是可以被判定为死亡的人;而植物人是病人的一种,是还在生存的人。安乐死与脑死亡的根本区别在于:安乐死实施是应生者的要求;而脑死亡判定是对死者死亡的认可。 第二章介绍了死亡的本质特征、判定模式以及死亡过程和死亡后果的法律分析。死亡的本质特征包括不可逆转性、过程性、死因的多样性、社会伦理性,并且死亡能够引起复杂的伦理和法律关系的变化。因此,对于死亡认定,不仅应该关注作为生物功能的器官功能终止,而且,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有着密切的关系。脑死亡也同样具有死亡的基本特征,因此也是人的生命的终结。以何种标准确认死亡,涉及死亡与否以及死亡时间这一重要的法律事实的认定问题。从历史上看,脑死亡标准的法定化在脑死亡现象和标准出现以后,在世界各国经历了不同的时间过程。因此,从比较法上考察世界各国在技术标准完成后的脑死亡立法过程就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论文对日本脑死亡立法中的主要过程和死亡模式进行了具体分析和考察,其立法特色有:法案的形成是妥协、合意的结果;脑死亡立法模式为二元脑死亡标准;器官移植下的脑死亡标准;以及立法强调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第三章是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法律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器官移植现状,说明了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对于器官移植,特别是心脏器官的移植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脑死亡与器官移植伦理的理论基础涉及到生命的维护,同时,技术发展和供给短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为器官移植的伦理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问题。基于器官“供给永不能满足需求”的状况,防止出现因为器官移植而带来的人体器官买卖和贩运,以及器官分配不公等问题,应该尊重“自主,有益,无害和公正”的伦理要求,强调器官捐献者和器官植入者的安全,公平分配器官资源等原则。器官移植伦理中的特殊问题包括死刑犯人器官捐献与未成年人器官捐献。由于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供移植在伦理学上得不到辩护,在我国应该禁止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供移植。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的器官生理特征和意思表示方面的限制,决定了应该禁止未成年人进行活体器官捐献。 生命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权,应该说,脑死亡的终极问题可以追溯到生命存在的价值和宪法保护问题,与生命权的本质相关。脑死亡立法的法制基础就是宪法应该规制生命权的行使,一国的法制应该如何保护生命权。生命权保护和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并不矛盾。由于脑死亡判定可能出现的功利性行为,特别是因器官移植目的而可能导致故意操纵脑死亡判定结果的现象,各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以确保脑死亡判定的准确进行,以保护生命权不受侵犯。论文还从刑法和民法的角度对脑死亡与器官移植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研究的是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的法制状况。本章介绍了中国器官移植技术成就、发展的主要障碍和管理对策以及中国的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立法的主要问题有:法律位阶低、缺少统一立法;对于脑死亡问题没有规定;对违反器官移植原则的行为缺乏刚性条款。 我国目前立法缺陷给脑死亡和器官移植带来的后果有:目前实践中脑死亡判定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妨碍医疗技术的进步和造成了有限医疗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导致器官捐献者甚少,器官来源匮乏,移植器官供体严重不足;器官供需不平衡诱发人体器官买卖倾向;凸现利用死刑犯捐献器官现象;器官移植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无法获得明确的法律保护;缺乏器官移植协调机制,人体器官的获得与分配有失公允;缺乏器官移植技术准入制度,致使器官移植水平参差不齐。 第五章研究的是我国脑死亡的立法意义、模式和原则问题。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立法的基础包括:科学基础、观念基础、制度基础。我国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有:兼顾技术进步与社会现实的指导思想;兼顾国际通行准则和中国实际情况和坚持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立法统一化、体系化的指导思想。 根据我国的立法制度和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立法的需要和基础,我国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独的《器官移植法》,规定器官移植中允许脑死亡标准作为人的死亡标准,并规定二元死亡模式,同时,应对器官捐献人、器官摘除和移植的资质标准、器官分配网络的建立以及器官分配办法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