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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制渊远流长,几千年的司法制度建构中,西汉哲学家,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作为传统的法制,对后世乃至今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春秋决狱是一种有重要影响的断案方式,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以儒家道德作为司法审判的主要根据和指导思想为其宗旨。原心定罪是它针对疑难案件所适用的独特的指导思想,强调主客观主义相统一的司法审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正义和公平。原心定罪在我国历史上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儒家学者在汉武帝时期引礼入法的价值追求,更直接表现为一种强化法律调整的功能,摆脱司法困境的方法指引。春秋决狱之原心定罪不仅仅是传承并且也发扬了注重考究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这一自西周以前就已萌芽的法律传统。由于它植根于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并反映了司法活动的客观要求,所以尽管这一做法具有强烈的道德评价的色彩,但仍不失为中国古代刑法理论的一大创新与进步。本文首先通过对春秋决狱的形成原因做出深入考究以及对该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予以阐释并对春秋决狱的存世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期能为现阶段的司法制度的借鉴提供理论支持。本文对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也进行了探讨继而引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即原心定罪。其次,鉴于我国现阶段对原心定罪的理论研究较少,笔者特别论述了原心定罪的由来与涵义。通过对原心定罪的引入对司法制度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行阐释,进一步对原心定罪这一原则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解从而可以看出该项制度的设计对当代社会的借鉴意义。再次,通过对对将春秋决狱中的原心定罪的偏见予以辩解点出原心定罪的司法价值并希望将其精华部分融入现代司法的实践中,使得法治和德治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辅相成,这也是现代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运行机制和必然要求。通过结语对全文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在次点明文章主旨再次阐明本人作为文章作者的主要观点“春秋决狱”是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重视主观动机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但由于过份强调主观因素而忽视客观方面使其不可避免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