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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五个罪名之一。寻衅滋事的每一种行为表现后面都加上了程度性的限定,比如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以及严重混乱等。但是何为情节恶劣?何为情节严重?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一目了然。再者,作为四种行为表现的各个方面都与现行刑法中某些罪名容易发生混淆,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常常出现判罚的差异。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寻衅滋事罪甚至被称为刑法中最难认定的罪名之一。笔者试图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入手,以四种行为表现为基本框架,说明寻衅滋事罪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分了六个部分来解读寻衅滋事罪:第一部分:本章以寻衅滋事罪的历史沿革入手,从其来源分析了本罪的特点,并着重介绍了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之争。随后分析了寻衅滋事罪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本章以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特征和客体入手,详细地分析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特征和客体的认识对于认定该罪的重要影响。笔者还通过对于寻衅滋事行为主体的人格特征论述更加清晰的界定了寻衅滋事罪的特点,并通过对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行为的特殊刑事政策的说明从另外一个角度审视了这一观点。第三部分:本章论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说明了对于随意的理解以及情节恶劣的认定,并且分析了随意殴打他人构成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第四部分:本章论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说明了情节恶劣的认定,并且分析了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表现构成的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等相关犯罪的区别。第五部分:本章论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表现,重点说明了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并且分析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表现构成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第六部分:本章论述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表现,重点说明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并且分析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构成的寻衅滋事罪与相关聚众性犯罪的区别。最后,笔者作出了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