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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研究
新巴塞尔协议(BaselⅡ)将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对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约束列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在这种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下,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33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首次法定年报信息披露。这为研究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实务和制度提供了契机。
本文采用了实务研究的方法,对33家披露2004年年报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披露实务进行统计和分析。本文从《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法定披露内容中选取7类69项指标,据以统计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结构的合规程度,又以定性分析的方法讨论了年报各部分的披露质量。
定量和定性研究均认为信息披露的最薄弱环节为风险状况与管理的披露。并且,在公司治理、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会计报表附注等披露方面,普遍存在披露形式大于实质、信息含量低下等情况,值得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但也有公司(如国民信托)进行了法定披露信息之外的自愿披露,提升了年报的信息含量和披露质量。
另外,通过对2家上市信托投资公司年报的统计分析,本文发现上市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所遵照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并不能体现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例如,《准则第2号》对风险状况和管理信息的披露要求较低等),但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等方面却远比《暂行办法》详尽和完整。因此,随着上市信托投资公司同时遵照两种办法进行年报披露,其信息披露质量将有所提升。
本文还以日本信托银行为对象,通过跨国比较研究探索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和日本信托银行年报披露结构和内容的差异性。经比较,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与日本信托银行存在很大的差距。比较突出的差距体现在年报结构安排、内容覆盖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的详尽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的量化信息披露、财务分析信息、会计报表附注等方面。本文认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披露具有“监管者”导向,并不注重提升年报阅读公众对年报和公司的理解;而日本信托银行年报披露则更多地体现“使用者导向”,其详尽程度和专业程度均兼顾到各类年报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和信息处理能力。
最后,为改善信托投资公司年报披露质量,本文从披露结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提出共计10项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