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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代宪法学的发展之路,就是一条逐渐开辟具有本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科学的宪法学理论和实践体系的道路。经过清末以来的长期积累和近三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宪法学研究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一些喜人的成果。但是,原创性、时代性、本土性的东西依然较少,经验主义宪法观仍然占据着宪法学的主阵地,这一宪法观鲜明地反映在宪法不制约民众的观点上。在我国,经验主义宪法观的理论依据是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和立宪主义的传统宪法学理论,主要出发点是我国宪法实效化程度不足和权利保护现状堪忧的法治生态,主要观点是宪法只应规定国家权力控制和公民权利保护问题,不应规定其它方面的问题,并以此主张宪法是公法,宪法不应规定公民基本义务,归根结底,宪法不应制约民众。产自西方的经验主义宪法观有其历史合理性,也对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有积极作用,但忽视宪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否认现代宪法的多元内涵,人为限缩宪法规范的范围,削弱了宪法理论的信度和效度。现代宪法既制约国家,也制约民众,既规范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也规范有关国家、社会、民众的其它基本问题、根本问题和重大问题。宪法内涵的扩展既符合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共同体学说,也符合当代世界各宪政国家的宪法文本和宪政实践,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理论与实践现实。将我国宪法实效化程度不足和权利保护现状不佳的问题归结到宪法应该规定什么和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是错误归因。经验主义宪法观已然成为我国很多宪法学者的潜意识,并且,这一宪法观正日趋狭隘,这是极其危险的。当前,执政党谈宪政而变色,民众闻宪政而咋舌,和经验主义宪法观长期以来的倾向性引导有莫大关系,和宪法不制约民众的不正确观点有莫大关系。经验的发展只有遵循理性的指引,才不至囿于窠臼;尘封的记忆只有服务于当下,并照亮前行之路时,历史才具有价值。一味自闭于经验主义的古堡,要么是邯郸学步、东施效颦,要么就是固步自封、不思进取。近来泰国的政治乱象、乌克兰的动荡局势、台湾的“反服贸民主暴力”,均与经验主义宪法观极端化发展、罔顾宪法对民众制约有重大关系。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必须对我国经验主义宪法观加以检讨,认真审视宪法对民众的制约问题。文章从我国经验主义宪法观对于宪法不制约民众的的观点入手,剖析其论据和论证的不合理之处,即宪法是公法的观点不能证明宪法不制约民众,宪法不应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观点不能证明宪法不制约民众,实效化和重点论不能证明宪法不制约民众。从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两个方面着眼,阐述宪法对民众制约的理性基础,即宪法制约民众符合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和共同体学说。归纳和罗列宪法对民众制约的文本和实践事实,指出宪法对民众的制约是宪法发展的潮流,也是各国(地区)宪法规定和宪法实践的已然事实。通过台湾、乌克兰和泰国的实例,揭示宪法不制约民众的严重后果。意图通过论证宪法对民众制约的必要性,明晰宪法规定的范围,让执政者和民众从“宪法是控权法”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从宪法不制约民众的狭隘认识中解放出来,削减执政者的顾忌,增加民众的信心,以期在强化宪法学理论科学性的同时,为我国宪法的进一步实效化开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