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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特色制度,退回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在进入审查起诉或庭审阶段后,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而被迫停留或反复存在的,它是一种例外而非常态的程序装置,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必经阶段。笔者通过在公诉部门的实践与考察,发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最为常见,并呈现常态化趋势,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影响着退补案件的质量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文选择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为研究重点,希望能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深入的研究,在此基础上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资源。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分三部分,约两万六千字。第一部分,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笔者在这部分主要介绍了两部分内容,首先介绍了学界对补充侦查这一概念所作的定义,在分析和理解的基础上提出本文所研究的退回补充侦查的定义,并对其特点进行了简单阐述;其次分析了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存在基础,进而提出其现实意义:有利于提高公诉质量;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加强侦检机关合作;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二部分,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原因分析。通过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进行抽样调查分析,深入探究现阶段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退回补充侦查常态化;技术性退侦问题严重,造成变相超期羁押;侦查机关屡退不查、查补不力问题严重;退回补充侦查异化为检察机关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损害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紧接着重点分析了上述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退回补充侦查适用条件规定地比较笼统;侦检机关对捕、诉标准理解不同;侦检关系不协调;侦检机关受不同的绩效考核机制制约;退回补充侦查救济机制阙如。第三部分,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构想。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笔者从立法、监督制约、重塑侦检关系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建议。首先,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立法:严格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区分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完善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其次,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改革侦查机关内部考核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跟踪处理机制,加强检察监督;明确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加强外部监督;最后,重塑侦检关系:引进检察机关引导取证制度;建立侦检机关定期沟通协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