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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体现着独特的价值,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也是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中的关键问题,行政诉讼第三人因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与其存在类型息息相关。但在立法中因为没有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及类型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导致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实践中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对被告逾期举证的限制,一方面避免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举证责任的行为,但另一方面没有顾及第三人参加诉讼及其举证的复杂情形。缺乏对第三人举证的科学定位,极有可能造成行政机关逃避举证责任,从而降低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督促力。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不同的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有何不同?这项举证权如何得到保障?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争议,特别是因为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其所举证据的效力的认定中出现的差异,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对第三人所举证据效力的限制,让法官仅凭其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自由裁量,看法不一。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笔者试图结合行政诉讼自身的特征加以分析,从理论及实践操作中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确定着手,到对第三人类型的划分来确定不同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以期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形成完整的认识体系。第一部分分析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第三人的规定及实践中的确定情况,提出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界定的几点建议。第二部分根据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分析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将其化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事实型第三人,浅析不同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及其诉讼权利的实现。第三部分以被告负举证责任为基点,分析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举证存在的缺陷,着重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为基础,分析不同类型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不同举证责任,并对确定第三人所举证据效力的认定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对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完善上提出若干建议。如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第三人的分类、举证期限等,实践中加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等等。通过整体论述,既保证了法律关系的逻辑连贯性,又便于法官判断,同时也有利于明确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