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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作为国际贸易新领域的转基因产品贸易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对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的管理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体系。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我国目前也在积极进行转基因产品的开发和贸易,但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所以,如何处理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法律工作者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对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不仅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更能有效的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利益,推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一般理论,包括转基因产品的概念和特征、国际贸易争端产生的原因等。转基因产品是利用生物转基因技术改变作物的遗传特性而获得的产品,其具有“三高”即高产量、高营养、高抗性等优良特点,同时也具有“三个不确定性”即毒性的不确定性、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过敏的不确定性等潜在风险,这些潜在风险是导致国际贸易争端的原因之一,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各国直接利益的冲突。第二部分是对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持不同态度的代表国家就转基因立法进行对比分析。美国是转基因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主张遵循“可靠科学原则”,采用“普通标签”制度,在法律上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产品进行立法管理,因此,美国是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支持者;欧盟由于受到几次食品安全侵害,所以专门针对转基因产品进行了立法管理,主张遵循“预防原则”,采用“强制性标签”制度,所以,欧盟是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反对者;中国是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人口众多、耕地相对较少的现状决定了要想解决粮食问题,必须依靠转基因产品的优良特性,同时考虑到转基因产品的潜在风险,在制定的相关法律上较为适中,因此,中国是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中立者。第三部分分析与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国际法。《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是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贸易相关的国际法。《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的标签要求对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最为深刻,其通过对技术标准、规范、措施的调整,防止了各成员国任意制定各自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影响国际贸易。《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是在避免成员方利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设置贸易壁垒而做出的进一步规定。《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WTO框架之外第一部专门规范转基因产品的国际法,主要防止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即转基因产品在运输、处置及使用的过程中对生物多样性的造成危害。《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在共同解决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问题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冲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则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现成的国际法依据。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美诉欧盟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一案,获得对我国的启示。2003年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向WTO诉欧盟拒绝进口转基因产品一案最具代表性。通过对该案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加强对进口转基因产品的管理措施,完善我国的转基因审批程序,建立反垄断机制,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立法差距。在国际上,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修改和制定,突破转基因产品出口所面临的技术壁垒。